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 告 彭美容被 告 彭通華
彭苡倢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美莉被 告 彭惠霞
彭達青
彭秀釨
彭達欽
彭秀梅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