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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林文欽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鳳妹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就被繼承人林智懋遺產中之不動產辦妥繼承登記,並提出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遺產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智懋之遺產,依卷附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不動產部分目前仍未辦理繼承登記,此部分應予補正;若原告有何難以取得申辦繼承登記之必要文件之情形,亦需於書狀中說明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