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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乙○○

丁○○前列乙○○、丁○○共同代 理 人 熊賢安律師相 對 人 丙○○

甲○○關 係 人 何春吉臨床心理師上列當事人因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關係人何春吉為未成年子女A○○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未成年子女A○○雖非當事人,惟對於應如何改定,對A○○權益有重大影響,為確保A○○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確保A○○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其本人之觀點,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選任何春吉為未成年子女A○○之程序監理人。

三、關係人何春吉為臨床心理師,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為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何春吉臨床心理師願任上開未成年子女A○○之程序監理人,經聲請優先擔任之,相對人對人選無意見(卷第179-180頁),爰選任何春吉為未成年人A○○之程序監理人。又本件程序監理人應儘速瞭解A○○過去及目前之受照顧情況、心理狀態、意願、與兩造間之互動狀況、兩造之親職能力、家屬支援系統,基於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秉持專業立場,必要時得閱覽本案卷宗資料、與受監理人之親屬、教師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談,並應提出A○○於對本件之意見及其所遭遇之問題等具體評估意見之書面報告供本院參酌,且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非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