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A03
A04前列A03、A04共同代 理 人 熊賢安律師相 對 人 A05程序監理人 A00002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為未成年子女甲○○之大舅,聲請人A04為協助負擔甲○○生活費之人,職業為醫師,相對人A05為甲○○之母,相對人楊政忠為甲○○之外祖父(A05就特定事項委託楊政忠監護)。聲請人主張相對人A05為智能障礙者,因受侵害而生下甲○○,甲○○父親不詳。甲○○未受妥適保護教養,楊政忠謊稱甲○○素來由其照顧與同住,藉由操控有智能障礙之A05來領取甲○○之社會福利補助,作為楊政忠自己額外的收入。甲○○之外祖母李莉萍先前於A04醫師所開設之診所任職清潔人員,自甲○○出生後,李莉萍即帶著甲○○到診所一起上班,由A04與李莉萍共同照顧甲○○,李莉萍下班後,再由A03協助照顧。A04每月除給付李莉萍薪資外,還另付1萬元作為甲○○之生活費,且經常為甲○○添購玩具、平板電腦及學校足球隊所需球鞋與球衣等,甲○○亦喚A04醫生爸爸,然李莉萍屢次以甲○○為籌碼向A04索取金錢,此亦為楊政忠所明知,故現也想藉由照顧甲○○來向A04要錢,擄童勒贖動機強烈,且楊政忠及對其言聽計從的小兒子楊偉華名下三台貨車近日遭債權銀行及當鋪等不同單位拖走,楊偉華還傳訊向A04借錢,顯見楊政忠毫無資力扶養甲○○,且利用甲○○來擄童勒贖之風險極高。另楊政忠與其現任配偶因自己所生的子女吵架,楊政忠連自己的孩子都不要,豈能善待外孫甲○○。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影音光碟中,A04與甲○○視訊通話譯文可知楊政忠以恫嚇方式限制甲○○行動自由,甲○○有高度風險成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下兒虐事件受害人,且受兒虐事件有高度隱匿性。楊政忠曾當著老師的面打甲○○,苗栗縣政府社工卻認為是不小心揮到,但以老師的觀察認為不是不小心,且楊政忠也禁止甲○○接觸A03與A04,是剝奪甲○○向外求助的機會。據象鼻國小114年11月21日所提供之測量資料,顯示甲○○身體質量指數為過輕體位,可證甲○○長期營養不良。
李莉萍經常酗酒,且會在酒後對甲○○施暴,酒後狀態亦無法照顧甲○○,可見甲○○一直是照顧上的人球,楊政忠、李莉萍與A05不願實際照顧甲○○,卻恣意爭奪甲○○之親權,剝奪甲○○受更好照顧的機會,顯濫用親權,故請求停止相對人對甲○○之親權,改定A03與A04為甲○○之共同監護人,並指定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變更由A04為監護人(卷第214-215頁),次又以A03與A04為共同監護人(卷第327-328頁、第416頁),另追加楊政忠為相對人,後撤回(卷第416頁)。
二、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定有明文。又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亦有明文。再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1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3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A05、楊政忠、李莉萍有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情形,致甲○○未受妥適保護教養,不利甲○○身心發展,故請求停止相對人對甲○○之親權,改定A03與A04為甲○○之共同監護人,並指定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云云,參酌卷內之公務電話紀錄及訪視報告載明略以:A03表示甲○○自小由A03及A03父母(即楊政忠與李莉萍)照顧長大,去年楊政忠與李莉萍離婚後,楊政忠與其再婚配偶同住,李莉萍則居住隔壁,都是在同個部落裡,甲○○在外祖父母家(即楊政忠與李莉萍)自由來去,不會餓肚子,也會正常上課,聲請改定監護人的原因是因為甲○○應有穩定的住居所,且A05有智能障礙,不能妥善照顧甲○○云云;A05表示甲○○是由自己與甲○○之外祖父母照顧長大,不知為何聲請人欲提出本件聲請;楊政忠表示雖A05有中度智能障礙,但A05都懂事,可以照顧甲○○,甲○○也沒有受到不當照顧,為何要聲請本案來叨擾孩子,自己去年與原配偶離婚,以前兩人是一起照顧甲○○,現在則是兩人輪流照顧,誰有空誰就照顧,因兩家居住隔壁,甲○○可在兩家來去自如的居住云云;有本院113年12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參卷第59-60頁);李莉萍於訪視時表示甲○○自幼即由A05及自己與楊政忠共同照顧,A05現階段仍是甲○○之主要照顧者,A05雖有身體上的肢體障礙,但不妨礙日常生活作息,除了經濟上是仰賴父母援助外,都是A05在照顧甲○○,甲○○如有調皮搗蛋,李莉萍會責罵管教,但不會對甲○○造成身體傷害,甲○○的生活起居都由A05負責,每天上下課是校車接送,甲○○的早餐是A05準備的,午餐則由學校提供,甲○○學校有活動時,都是A05和李莉萍一同出席,甲○○感冒或生病,是由A05或李莉萍帶其就診;A05於訪視時亦表示甲○○一直都是自己與母親李莉萍共同照顧,雖然自己有身體上肢體障礙,但不影響與甲○○之相處,其父母會提供經濟支持,想要繼續擔任甲○○的親權人;社工訪視時觀察A05除肢體障礙外,智能及其餘部分都正常,不影響其自理生活,長期照顧甲○○無任何特殊狀況發生,甲○○休假時都陪伴在A05及李莉萍身邊,進入住家自由,並未有受拘禁之情事;甲○○單獨受訪時,經社工對其說明親權之意義後,其表示自出生迄今都與母親A05同住,想由母親A05繼續擔任親權人,不想離開母親,且不喜歡去大舅舅即A03家裡,另表示自己犯錯時受到李莉萍之管教是可接受的,沒有受到傷害。不知道為何自己會讓家人吵架,顏醫師即A04對自己也很好,都會拿糖果給自己吃,但自己仍希望與母親A05在一起;觀察甲○○與A05互動自然,會依靠在A05身上,在住所進出自由;訪視社工建議由A05單獨行使親權,並由A05與李莉萍擔任主要照顧者(參卷第139-141頁訪視報告)。
四、次查,程序監理人之觀察報告略以:甲○○會主動靠近其母A05,會向母親撒嬌。觀察外婆李莉萍在傍晚時,會找尋甲○○,要求回去洗澡準備睡覺,但語氣像在罵人,李莉萍會使用較為限制和責罵的方式管教甲○○,甲○○亦會聽其勸導。甲○○原與外公、外婆和媽媽同住,多由外婆照顧,和外婆睡,後來外公外婆離婚,目前甲○○仍與外婆同住並同寢,會去外公與外婆家,也會到舅舅家,有需要的時候會找舅舅幫忙。學校會發早餐,亦有營養午餐,下課後課輔班有點心,晚上回到外公家吃飯。假日像是今天商店有吐司牛奶,午餐與晚餐外婆煮或是去商店買。甲○○向程序監理人表示想跟媽媽一起。甲○○的外曾祖父母均表示甲○○有媽媽和阿公,為什麼要移轉監護權,甲○○很乖,有時給他錢買早餐,他會說我有了,不用這麼多,有時候會撒嬌說能不能和外曾祖母一起睡,兩人均質疑A04聲請本件之動機,亦認為A03已有兩個孩子,不同意由該兩人擔任甲○○之監護人;學校老師表示,甲○○接受心理諮商,對外婆的分數最高,接下來依序是媽媽、外公與顏醫師,甚至提到對A03有害怕的感覺,可能那一次部落有傳拿獵槍出來的事情,認為甲○○跟顏醫師可能沒有感情,只是物質上的滿足而已,學校有活動,媽媽每次都會來,外婆在甲○○一年級時來過一次,後來跟外公離婚就沒來,外公有時候會來參加,但如果看到A03,外公就會離開;程序監理人認為甲○○家庭需要和解,以最小變動下,甲○○有媽媽的依附,有外婆的合理管教,有A03的陪伴和良好讀書環境與督促,楊政忠有資源的投入,大家需要清楚分擔自己的角色責任,避免讓甲○○遭受不當的情緒或疏忽照顧。基於甲○○最佳利益及甲○○與母親、外婆、外公有強烈依附,建議維持現有家庭結構,由母親A05與外婆李莉萍共同監護,搭配A03的陪伴與楊政忠的經濟支持,並透過社福與學校介入改善照顧品質。若李莉萍酒精問題或家族衝突未改善,備選方案可考慮移轉監護權予A03,但須監督其家庭穩定性。A04可做為資源提供者,但不宜擔任監護人,理由在於其非親屬,法律上無優先資格,且家族普遍反對,易引發爭議,且與楊政忠及李莉萍之誤會未解,可能加劇家族衝突,其與甲○○之情感依附有限,主要為物質支持,無法取代家族的情感聯繫。(參卷第283頁、285至286頁、第288頁、第291頁、第294頁、第296頁、第304至305頁)。
五、再查,本院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略以:謝社工表示113年5月通報事件,當次係因楊政忠至幼兒園欲接走甲○○,惟甲○○表達抗拒,楊政忠於拉扯過程中有徒手揮擊到甲○○,故由學校通報進案。當次楊政忠稱為情急之下不慎揮到,並非有意毆打甲○○,社工訪視時亦未見甲○○有明顯傷勢,經詢問甲○○,甲○○稱因為楊政忠家很無聊,甲○○較喜歡去楊偉華及A03家中玩,並稱因為楊偉華及A03家中有較多年齡相近者。社工評估為單次事件,無常態性暴力行為,故未開案;象鼻國小班導黃老師表示,甲○○於113年期間因家庭紛爭在校有較多狀況,但114年受影響狀況改善,校方觀察甲○○家庭成員互動並無明顯改變,甲○○仍由外祖母李莉萍照顧。有關甲○○113年曾使用之夜光班資源,為校方針對晚上家中無人陪伴之學生,提供照顧協助,學生可於學校待到晚上7點後再返家,但因楊政忠主動提出退出,故甲○○目前未使用夜光班資源,而是回到部落陪讀班。經釐清甲○○稱學校老師提供之早餐,為慈善單位與學校合作,提供在校學生早點,故甲○○於上課日時,會在校用早餐及午餐,並於陪讀班用晚餐;A03稱希望單獨監護並表示A04雖可提供甲○○經濟協助,但僅為輔助性質,A04雖對甲○○關心,但終究是外人,A03稱自己有嘗試跟楊政忠及李莉萍解釋過提起本案目的是因為李莉萍皆會無故拒絕A03探視甲○○,且A03認為甲○○像人球一樣,李莉萍不想顧的時候就會丟給楊政忠,或令甲○○需要自行尋找食物,故A03在A04建議下提出本案聲請;A01即甲○○之舅媽則稱A03會提出本案聲請係因某次A04帶走甲○○後,李莉萍報警處理,故A04建議A03行訴訟程序;A03稱最近一次帶甲○○外出時,見甲○○表情失落,經詢問甲○○表示自己會想念李莉萍,因此A03認為仍應考量甲○○習慣的環境,避免頻繁變動或使其無法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故A03稱自己不排斥甲○○留在李莉萍住所照顧,但因為李莉萍會按自己心情拒絕A03與甲○○互動,故A03才希望爭取甲○○監護權;苗栗縣政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王社工來電,表示本案經分流為保護科處遇,並陳述113年社工訪視內容有陳述訪視時甲○○皆是吃飽的狀態,並有提及楊政忠是大地主,故甲○○家中經濟應為富裕,社工認為無照顧問題。家調官澄清通報目的並非指甲○○因經濟因素無法滿足餐食,而是聚焦於主要照顧者問題性飲酒對於未成年人照顧的影響,王社工表示會再評估;家調官訪視觀察甲○○於部分情境反應稍顯退縮,但仍可配合指令執行動作。甲○○能理解語意並大致切題回應,構音稍顯含糊,部分語句需重複確認語意,但大致溝通無明顯障礙;甲○○能理解情緒,並能連結生活經驗解釋情緒,如:「難過就是其他人在玩,但沒有人跟我玩」,甲○○可維持專注,可配合進行一個半小時的會談。整體而言,甲○○認知與同齡兒少未有明顯差異;甲○○就讀象鼻國小三年級,平日上午6時30分由李莉萍喚醒,並於上午7時由校車接送至學校,下午5時放學後會由校車接送回部落,並由A05陪同至陪讀班,除每週三晚上無陪讀班外,其餘上課日甲○○均會於陪讀班用晚餐及書寫作業,並於下午7時返回李莉萍住所,如為週三晚上則會由李莉萍協助準備晚餐。返家後甲○○會自行洗澡,A05會確認其清潔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睡前甲○○多使用手機,A05偶會與甲○○一同玩手機遊戲,甲○○會於下午9時30分左右入睡,多數與李莉萍同寢,A05偶亦會陪同就寢。週六時甲○○會參加象鼻國小足球隊訓練,寒暑假亦有足球相關活動,週日則會與A05一同參與教會活動,若無活動安排時,甲○○多於楊偉華(即甲○○大舅)住所與楊偉華未成年子女嬉戲,並會於楊偉華家中用餐。如遇李莉萍需外出工作,則甲○○會與楊政忠同住,楊政忠偶亦會帶甲○○到苗栗市與楊政忠現任配偶同住。甲○○在校如有特殊狀況需家長協助,會聯繫楊政忠或A05,校方與楊政忠及A05於通訊軟體有建置一聯繫群組,有關學校活動等相關訊息亦會透過群組通知,楊政忠及A05皆會參加班親會。甲○○如有就醫需求時,A05、李莉萍及楊政忠皆會提供協助。甲○○就學出席穩定,未有常態性遲到早退情形,亦無企圖逃學之紀錄;學業表現分科成績落差大,國文、英文、數學等科別仍有待加強,但整體學科表現較過往進步。依據未成年子女甲○○個別會談結果,顯示甲○○在有負面情緒或面臨壓力情境時,甲○○將A03及楊政忠視為可提供支持的對象,其中對於A03表現更高的情感依賴,可能與其近期與A03較多正向互動經驗相關;甲○○雖曾提及與李莉萍的部分負向經驗,但會談中仍能呈現一定程度的正向情緒連結,顯示甲○○對李莉萍仍有一定程度的情感連結基礎。另甲○○雖較少主動向A05求助,但仍能將A05視為核心家庭成員,顯示雙方仍能維持基本的情感連結。整體而言,甲○○能與多位親屬維持正向情感關係,而其對年齡相近之親屬子女(如A0
3、楊偉華之未成年子女)表現較高的親近與信任,可能與同儕相處較能降低壓力、交換生活經驗或獲得情緒支持等因素相關。總結報告認為,甲○○在成長歷程中主要仰賴李莉萍提供生活照顧及就醫協助,惟隨李莉萍飲酒情形加劇,其酒後情緒起伏已實際影響照顧品質,並曾出現對甲○○言語辱罵及體罰等不當對待情形。經家調官、社政及學校訪查,雖未見甲○○有明顯傷勢,亦無相關證據支持甲○○有遭持續性身體虐待情事,但可確認的是,李莉萍之問題性飲酒行為已實際造成甲○○明顯的緊張、害怕等負面情緒,並進一步影響其日常照顧事務安排,有使甲○○處於不利身心發展情境之風險。
網絡介入後,甲○○與楊政忠、A05同住,李莉萍亦同意接受酒癮戒治。家調官已於114年11月27日協助轉介至心理健康中心,惟酒癮治療需中長期追蹤,其實際使用情形與後續成效仍待後續評估。縱認甲○○目前之照護模式非全然無瑕,但A05能依親屬建議,將甲○○之權利義務行使委由楊政忠代行,而楊政忠雖過往未過度介入甲○○照護事務安排,然在網絡介入後,與外部單位互動情形改善,亦能依網絡建議調整照顧模式,顯示家庭支持系統仍有補足A05照顧能力的缺失;另盤點其可運用之支持系統,亦可見學校及社政端均已積極介入,如學校端透過連結課後班及足球隊等資源,補強其家庭較欠缺之學習輔導與生活安排能力,並藉由相關活動使甲○○能減少獨自在家時間,以因應甲○○平日用餐及課後照顧需求;社政端則透過協調照顧安排,使楊政忠能穩定介入甲○○之日常照顧,同時確保甲○○能有固定且可預期之居住處所,前揭網絡資源之介入對於強化現階段照護模式之穩定性亦有正向影響,整體而言,並未見現行監護模式對甲○○有明顯不利之影響。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生活環境或監護人頻繁變動而陷入不安定狀態,造成額外心理負擔,同時考量甲○○為原住民族,故在照顧安排上仍須尊重其部落共養的文化特性,綜合調查資料,甲○○可至鄰近親屬家中用餐、遊戲,並由親屬提供替代性陪伴與情感支持,顯示部落親屬系統已實際承接部分照顧功能,對於穩定其情緒與生活亦具有重要作用。故本案就甲○○之監護事務執行與照顧安排,仍建議維持既有模式,即由A05委託楊政忠行使甲○○之監護事務,並應避免照顧環境之更動,使甲○○得以在熟悉的部落環境中,由部落親族持續提供必要的照護支持。另考量甲○○在情感層面對李莉萍及A03仍具一定程度正向依附,故建議監護人應使甲○○能維持與李莉萍及A03適度且安全的互動的機會,如此不僅能回應甲○○之心理需求,亦有助於擴充整體照顧支持系統,進一步提升甲○○之日常照護品質。(參卷第361-383頁)
六、另甲○○於庭訊時表示略以:媽媽A05與阿公楊政忠同住,我現在和阿嬤李莉萍同住,阿嬤對我較多關心照顧,媽媽A05每天都會到阿嬤家看我,阿公阿嬤家走路就可到,我想住阿嬤家,A04醫師會固定給我錢,一次100元。法官詢問甲○○,如果現在跟著舅舅即A03或醫生伯伯即A04一起住,都比跟阿嬤住還好,是否由他們照顧你,跟舅舅或醫生伯伯同住,不用阿嬤照顧,甲○○以搖頭表示。法官又問,如果在舅舅那裡會幫助你更好的讀書,甚至給你零用錢,是否去同住?其明確表示不要跟舅舅同住,想住阿嬤家;有本院114年4月9日庭訊筆錄在卷為憑;楊政忠於庭訊時表示,其無打甲○○,那次是在部落陪讀班門口,我不小心弄到甲○○的臉,甲○○跟其同住,其無禁止甲○○找舅舅,甲○○在寒暑假期間也會有東西吃,其會供應或者楊政忠的爸媽會煮給甲○○吃;A03於庭訊時表示,起初楊政忠會禁止其與甲○○接觸,但目前沒有禁止,其能與甲○○一般互動,目前不論是其想關心甲○○或給甲○○零用錢,又或者讓甲○○到家裡用餐都沒有阻礙,這一年也沒有發現甲○○被楊政忠毆打或不當管教的情事,甲○○目前沒有發育不良或被不當照顧的問題(參卷第410-413頁,本院115年2月4日庭訊筆錄)。
七、綜上,本院審酌程序監理人提出之報告、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社工訪視報告及未成年子女甲○○之意願,並參酌卷內事證,均難認本件有何聲請人所主張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由,不符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民法所定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之規定。縱甲○○曾有受疏忽照顧或受照顧者帶有情緒之管教,然不得僅以此即率認A05或其他親屬對甲○○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且聲請人A03亦於庭訊時明確表示甲○○現無受不當照顧之問題,從而應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裁判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