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秀美法定代理人 楊政展相 對 人 李門圈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素玉遺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兩造及其父李阿萬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並於86年10月20日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系爭不動產,全部由相對人取得,聲請人僅取得遺產現金3,000元,惟聲請人自幼患有智能障礙,無法理解遺產分割之內容及法律效果,欠缺意思能力,無法達成意思合致,前開遺產分割協議應屬無效。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回復繼承權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下稱本案事件),其爭訟之結果將使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發生變更結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回復繼承權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之本案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業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參照屬實,應認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釋明完足,不另命供擔保,而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係主張其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塗銷登記,係基於物權關係所為之請求,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土地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宛軒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98.97 26063/334730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74.75 26063/334730 3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3.96 26063/334730 4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93 26063/334730 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3.69 26063/334730 6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00.40 26063/334730 7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678.12 26063/334730 8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471.37 26063/334730 9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644.20 26063/334730 10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097 26063/334730 11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28.13 26063/334730 12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7815.46 26063/334730 13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795.27 26063/334730 14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445.87 1/8 1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484.19 1/8 16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51.79 1/8 17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065.08 1/8 18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61.95 1/8 19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758.60 1/8 20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49.88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