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陳智偉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被 告 黃惠芬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00巷00弄0號,權利範圍1/1,下稱系爭建物)過戶給原告,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60元,惟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4年11月19日以家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將①系爭建物、②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③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之價值即954,400元+②土地之價值306,714元(計算式:10000×214.701/7≒306,714,元以下四捨五入)+③土地之價值1,301,500元(計算式:10000×130.15≒1,301,500)之總額,共2,562,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扣除已繳金額後,尚欠21,109元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