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16號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謝昀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