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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13號

114年度婚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張雪蓮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相 對 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A03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程序監理人 A0000002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000年0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A03擔任主要照顧者,關於甲○○之就醫(如住院、開刀)、就學、戶籍遷移、銀行開戶與護照辦理等事項得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A03單獨決定。

二、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張雪蓮得依附表所定之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

三、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張雪蓮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新臺幣10,508元予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A03。如有一期未給付,其後六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張雪蓮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張雪蓮(下稱張雪蓮)與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A03(下稱A03)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年籍資料均詳如主文),兩造於民國114 年6月24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成立。自甲○○出生後,即由張雪蓮擔任主要照顧者,張雪蓮清楚甲○○日常生活作息,甲○○與張雪蓮有強烈依附關係,A03因工作與應酬,經常性晚歸,亦很少主動照顧甲○○;A03曾於112年11月29日向張雪蓮表示可給張雪蓮500萬元,要求張雪蓮放棄甲○○之親權,張雪蓮毫無猶豫即明確拒絕;A03性情不穩,經常因酗酒、失眠或精神疾病致其行為失控,張雪蓮與甲○○時常處於擔驚受怕狀態;A03曾在113年8月13日與張雪蓮LINE對話中提到,寧願不看到甲○○,也不想再看到張雪蓮,其已在做心理建設及準備,以後甲○○不歸A03;張雪蓮娘家居住高雄美濃,自家經營佔地約1甲之農場,自產自銷蕃茄業務,家中有父母與祖父母可幫忙照顧甲○○,張雪蓮會在家中農場上班,月薪約5萬元,可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甲○○,家族成員一致支持,高雄市基督教家庭服務協會之訪視報告中明確載明建議未來由張雪蓮繼續擔任甲○○之主要照顧者為佳;張雪蓮與甲○○原居住房屋為A03大姊所有,A03以其他方式強迫張雪蓮離開不成,即與大姊合謀以收回房屋要出售為由,先要求張雪蓮給付房租,後更於114年6月16日帶仲介進屋拍照,致張雪蓮與甲○○將無居住處所,A03亦曾在該屋對張雪蓮家暴,此經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張雪蓮帶甲○○返回高雄娘家探親均會以LINE訊息告知A03,並無該當刑事略誘罪可言,然A03仍因此提告張雪蓮,A03為不友善父母;A03在114年5月間起,未與張雪蓮協商,即擅自帶甲○○前往A03父母住處,每次多達3至4日,張雪蓮欲前往接回亦遭拒絕,A03帶走甲○○期間亦未曾告知將甲○○帶至何處,與何人接觸,令張雪蓮擔心不已,A03此舉亦屬不友善父母;張雪蓮不同意甲○○在3歲前就讀幼兒園,係因甲○○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在未有父母從旁協助下單獨面對幼兒園之教學,惟A03為破壞張雪蓮與甲○○母子依存關係,強勢將甲○○送至幼兒園就讀,顯無考量甲○○之最佳利益;甲○○在A03照顧期間手指受傷並赴醫就診,然A03未於第一時間通知張雪蓮,張雪蓮知悉後想與甲○○視訊關心傷勢,A03卻告知甲○○被祖父母帶到外縣市;A03自行帶甲○○進行心理諮商,在張雪蓮詢問何故須做心理諮商及後續治療情形時,A03僅以兒童隱私拒絕透露,稱專業人士表示甲○○在美濃只有跟母親一起,不符合發展方向,產生封閉式教育,所以求助心理諮商;114年10月25日A03照顧甲○○期間,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讓甲○○與張雪蓮視訊,且經張雪蓮觀察,甲○○多次在A03欲接其前往苗栗同住時均會吵鬧,張雪蓮在114年8月3日欲與A03討論如何化解甲○○不安情緒時,竟遭A03譏諷;上情均足徵A03不適任擔任甲○○之主要照顧者。張雪蓮於照顧甲○○期間,每月固定親自為甲○○剪髮或前往美髮店剪髮,按時帶甲○○施打各種疫苗,維持基本健康管理,每天安排規律作息、親子共讀、陪玩與戶外活動,以促進甲○○之專注力與穩定情緒,甲○○目前3歲,張雪蓮在去年及今年均帶甲○○到美濃華倫幼兒園參觀,亦依循甲○○的喜好與天賦,規劃才藝課程,讓甲○○適性發展,也設法尋求專業意見想降低甲○○對父母交接的不安全感,亦願意配合專業建議,採取一致性照顧方式,更希望雙方家長能以孩子為中心,減少衝突,提供甲○○有愛、安全與穩定的成長環境,因此可接受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然需由張雪蓮擔任主要照顧者,始符甲○○最佳利益,同意主要照顧者可以單獨決定住院、開刀、戶籍遷移、就學決定、銀行開戶與護照辦理等事項;另同意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甲○○成年之日止,由非主要照顧者按月給付甲○○之扶養費新臺幣10,508元予主要照顧者,亦同意非主要照顧者與甲○○之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A03體檢抽血報告之肝功能及各項指數均為正常,且每日正常處理公司業務,張雪蓮指摘A03因長期酗酒致妨礙個人健康及社會關係,進而造成張雪蓮與甲○○驚恐不安等情並非事實;張雪蓮慣性將甲○○帶離住處隔夜未歸,妨害A03與甲○○親近之機會,甚至有在未經A03同意下,將甲○○帶離1週或1個月之情況,A03於112年8月間即多次告誡張雪蓮,此舉妨害A03行使親權,然張雪蓮置之不理,依然故我,於113年9月4日,張雪蓮明知A03手機送修無法接聽及傳送訊息,竟未盡告知義務即帶離甲○○徹夜未歸,A03擔心甲○○安危,才於隔日報警協尋,因A03念舊情,始保留刑事追訴權;A03為負擔家計者,縱工作再忙,仍堅持每日返家陪伴甲○○;張雪蓮無故阻撓A03安排甲○○就學計畫,對甲○○實屬不利益,且張雪蓮不斷以帶孩子辛苦為由,擺臉色及抱怨勞累,經常遷怒甲○○,對甲○○吼叫怒罵,曾將之抱起搖晃怒目喝令不准哭或輕擲床上;張雪蓮利用其長時間與甲○○相處之優勢,會在A03返家後告訴甲○○,爸爸很髒,不要靠近等輕視性言語;關於甲○○帳戶及黃金清點及保管措施,張雪蓮在A03之要求後,執不相干之婚贈現金50萬元作為拒絕查帳事由,甚至有鬧事思想要求在法官面前清點現金,無為甲○○最佳利益思考,非友善父母;張雪蓮原承諾讓甲○○上學,然並未履行承諾,反觀A03重視甲○○教育,在其照顧甲○○期間,為甲○○安排日間下午前往托育中心試讀2小時,晚間請私教安排主題授課,及聘請專業保母進行中英文情境教育,期甲○○於正式入學前適應課程與團體生活分際及獨立自處之能力,然張雪蓮無端要求更換保母,要求甲○○不准上學,顯然扭曲甲○○原本選擇上學之嚮往及自由意志,不利甲○○之人格發展;A03為降低甲○○在父母交接時之負面情緒,接受專業建議,帶甲○○進行心理諮商,A03建議張雪蓮應於交接時友善協助勸導安撫轉移注意力,遭張雪蓮否決,甲○○曾在A03要將甲○○交付予張雪蓮時哭泣長達約1至2.5小時,A03多次理性勸導甲○○與張雪蓮相處,然張雪蓮卻可冷眼旁觀,放任A03一人安撫甲○○之不安全感;甲○○曾因欲撿取滾落於跑步機底部之玩具,手滑動致破皮,經A03送醫處置及X光機骨骼檢傷,且亦傳送訊息告知張雪蓮包含「急診照X光、骨骼無事、抗生素藥膏列入交接、促請張雪蓮與甲○○祖父母聯繫、破皮包紮、說明受傷原因、患部攝影、無須貼用人工皮之醫師建議」等,聯繫張雪蓮之時間為上午8時10分許至下午16時13分許,因A03手機送修,次日取得備用機,又需處理公司業務,是日暫交由甲○○祖父母照顧甲○○3小時,屬A03親族支援系統之表彰,然卻被張雪蓮做負面解讀;A03家族成員間凝聚力強,手足與親友大多比鄰而居,經常共同聚餐、活動、意見交流與出遊,親友間可即時並主動相互協力,甲○○自出生時起至2歲8個月之階段,均以苗栗親族為情感依附對象,A03之支持系統完整且強大,相較張雪蓮,更適於擔任甲○○之主要照顧者,此亦經程序監理人與家事調查官肯認。A03最希望能單獨行使親權,惟如本院判斷傾向共同行使親權,亦不排斥由兩造共同行使,但須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始符甲○○最佳利益,並同意主要照顧者可以單獨決定住院、開刀、戶籍遷移、就學決定、銀行開戶與護照辦理等事項;另同意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甲○○成年之日止,由非主要照顧者按月給付甲○○之扶養費10,508元予主要照顧者,亦同意非主要照顧者與甲○○之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時,須以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為依歸,即依民法第1055條之1 、第1055條之2 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以「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為酌定時之應注意事項。另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家事事件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及第10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四、查張雪蓮上開之主張,據其提出歷次書狀、對話紀錄、與子女互動照片及影音光碟等件在卷可參,並於庭訊時陳述綦詳,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中華民國珍珠社會福利服務協會針對兩造及甲○○進行訪視,結果略以:兩造之親職能力、親職經驗及擔任親權人意願均高,依本次訪視所見,觀察甲○○與兩造互動均自然,雖然甲○○目前與張雪蓮之依附關係相對親密,A03也有對甲○○成長有所參與,對於甲○○事務與協調照顧尚能合作。張雪蓮對於甲○○之照顧狀況清楚,也能提供妥善照顧與陪伴,故若由張雪蓮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無不宜,但張雪蓮目前規劃替代照顧人力為高雄美濃娘家父母,亦需要變動環境居住高雄,此變數需要再度確認。A03可提供甲○○所熟悉的住處與親屬資源,對於甲○○有完整的照顧及財務管理計畫,並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如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無不宜,但A03缺乏長期獨立照顧甲○○之能力與經驗,此變數需再度確認,建議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且命兩造提出更具體之照顧計畫後,自行裁定主要照顧者等語(參113婚字第113卷一第156-157頁);本院亦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監護權案件訪視張雪蓮及甲○○,調查報告略以:張雪蓮願意接受共同行使親權,未來居住地點尚未有定論,雙方須透過調解協商,以甲○○最佳利益原則去規劃,讓甲○○身心能有穩定成長。社工評估甲○○剛滿2歲,尚需母親照顧,尤其甲○○由張雪蓮親自照顧迄今,依附關係緊密,目前張雪蓮因照顧甲○○而無工作,但其娘家可提供經濟與居住支持,透過本次訪視觀察評估張雪蓮有良好親職能力,在高雄娘家有完整充足支持資源,在居住上亦能給兒少有穩定寬敞安全的居住環境,張雪蓮未來亦有就職規劃,整體評估及在繼續照顧原則下,建議仍由張雪蓮擔任主要照顧者為佳,以上僅提供單造訪視所得訊息及評估建議,仍請法官參酌兩造相關事證及當庭陳述後,依兒少最佳利益綜合考量(參113婚字第113卷一第192頁)。

五、嗣張雪蓮具狀表示,對於上開珍珠協會之訪視中指出關於張雪蓮需再度確認之變數部分,於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監護權案件訪視報告中已清楚建議未來應由張雪蓮繼續擔任甲○○主要照顧者較佳,又張雪蓮欲更正在上開高雄訪視報告中曾表述如共同行使親權,不排斥讓甲○○在苗栗生活乙節,在經過A03於114年2月15日凌晨2時酗酒鬧事件後所言,A03自始認為張雪蓮憑藉甲○○,像寄生蟲一樣寄生在A03家中,根本不將張雪蓮當作甲○○母親看待,故張雪蓮要否定先前與訪視中曾表述與甲○○繼續留在苗栗之選項(參113婚字第113卷一第294-296頁)。而A03亦具狀表示,對於上開高雄之訪視報告,並無前來苗栗之居所訪視父系親族支持系統及未評估A03與親族所提供甲○○之生活環境及良好質量,該報告內容僅有單向片段性,並未如珍珠協會訪視報告具雙向評估功能,且高雄訪視報告記載僅為幼兒從母優先思維及母子基本維生為考量,產生維持現狀(最小變動)原則之破壞,將有違甲○○最佳利益(參113婚字第113卷一第331-332頁);考量兩造均仍堅持擔任甲○○之主要照顧者,是本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請其就甲○○過去及目前受照顧情況、心理狀態、意願、與兩造間之互動狀況、兩造之親職能力、家屬支援系統,必要時與甲○○之親屬、教師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談後,提出甲○○親權歸屬及會面交往方案之書面報告供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分別對兩造各有5次之面談,亦分別與兩造之親族支持系統面談,分別前往兩造家中觀察兩造及兩造親屬與甲○○之互動,亦在兩造會面交付甲○○時前往觀察,其調查報告略以:(一)A03、張雪蓮的親職能力相當:

張雪蓮在甲○○出生就是全職媽媽,甲○○是由張雪蓮一手帶到現在;其中A03自陳工作回來也會跟甲○○互動,所以觀察到甲○○與A03、張雪蓮的情感依附是相當的。在甲○○的生活常規上,張雪蓮是清楚明確較沒有彈性的,如小孩子不能吃太多糖對身體不好,就禁止甲○○糖分零嘴;A03是明白清楚但可以變通的,像可以吃棒棒糖(買含糖量低、小孩吃的),但一天不超過二根。在互動上,甲○○會自己玩,玩一會兒就會喊A03(在A03家)或張雪蓮(在張雪蓮家),企求得到關注,A0

3、張雪蓮也都會給予回應,都有關注到甲○○的情緒需求。(二)A03、張雪蓮夫妻關係不和協、但二人都是好父母:A03、張雪蓮二人的關係在交往時就已經有小磨擦,經過蜜月期之後,A03偏向感性、想要照顧他認識的朋友,在男女相處分際、界線的掌握不好,身為太太的張雪蓮沒有安全感,從懷孕到生產、坐月子期間也有衝突,包括甲○○新生兒住院、飲食、陪伴等,A03不能體會張雪蓮的心情,仍依自己的風格行事。張雪蓮偏向實際理性型,很多事情希望說清楚、講明白,A03以為事情說清楚了,對張雪蓮而言是不明白的,像A03婚前有一女兒,張雪蓮交往時就知道,但當時A03說沒聯絡,後來又會照顧女兒,中間的轉折A03並沒有詳細說,張雪蓮會有她的推測;對公司的女員工也是,是員工還是朋友?男女分際的拿捏A03並沒有做好。夫妻關係上A03不是一個好先生。在親子關係上,A03是一個好父親,他會注意孩子(包括和前女友生的女兒)的需求,像注意到甲○○的焦慮行為、詳細說出他觀察到的現象,尋求解決的方法(找心理師),思考如何在孩子不同年齡”父親”角色不同,認真當好一個好父親。張雪蓮是一個好媽媽,從甲○○出生就是她一手照顧,關注甲○○的身體成長,注意飲食營養,清楚什麼適合、什麼不適合甲○○吃,且嚴格執行。(三)甲○○的成長需求評估:

1、生活常規的建立:三到五歲幼兒要學習生活自主的基本能力,如控制大小便,漸漸脫離包尿布的日子,自己吃飯、規律起床和睡覺等。作息規律方面,A03、張雪蓮都自陳在自己照顧時甲○○都可以做到,但大小便的訓練都抱怨稱訓練好了,到對方家的二週又鬆懈了。2、人際相處的學習:因為甲○○是獨生子,所以無手足互動機會,A03陳述女兒有時候放學會到家裡等她媽媽來接,和甲○○一起玩,他大表哥(甲○○大姑姑的兒子)住隔壁,放學也會陪他玩;甲○○二姑姑的兒子和女兒從國外回來也會和甲○○一起活動。因為甲○○表哥、表姊都比甲○○大(讀國小中年級以上),程序監理人觀察他們的互動,很多時候會讓甲○○,對甲○○較呵護照顧,特別是案表姊Maureen,甲○○對她特別好,會將手中棒棒糖給Maureen。對甲○○曾祖母、甲○○祖父母、甲○○姑姑等長輩,觀察甲○○和祖母最親近,一見到祖母會主動跑過去、分享棒棒糖(同一天甲○○把手中棒棒糖分享二人,但他們都沒有拿)。甲○○在張雪蓮家也有二位雙生子的表哥,大甲○○一歲,他們和甲○○的興趣、活動一致,如:都喜歡玩車、玩水(甲○○在A03家也會和表哥們打水仗)。因年齡相近,也會有爭執,但他們都能很快就和好。張雪蓮家長輩除了訪問甲○○外公那天,其他時間都不在現場,所以看不到互動。甲○○在A03家的生活環境可能是跟一群人在一起,人際學習較多元;甲○○在張雪蓮家一起活動的人可能較少,生活人際單純。未來甲○○上幼兒園,人際相處會更複雜,需要A03/張雪蓮多與他溝通、教導。3、理性獨立或感性依附的潛移默化:張雪蓮家的氛圍是每人各自獨立,有需要家人會支持協助;A03家是情感緊密,甲○○祖父會希望家人一起吃飯、飯後泡茶聊天(或喝個小酒)。所以在觀察甲○○和A03、張雪蓮家人互動時,有很大不同的感受,張雪蓮家是一個獨立的甲○○,會自己玩、介紹自己的車子等;A03家的甲○○是一個會吵會鬧的小孩,會說自己是霸王龍…家人在一起,他在旁邊自在的玩。從家人相處來看,A03家比較常家人聚在一起活動,情感依附比張雪蓮家強。(四)支持系統:A03和張雪蓮的原生家庭都能提供A03、張雪蓮支援,包括經濟和人力支持。張雪蓮原生家庭人員較少,習慣獨立生活的方式,只要有需要,可以彼此支援;A03家庭成員較多,彼此關係緊密,生活上互動多,不用提出需求,彼此可以站在旁邊支援。訪談中推論未來如果需要協助,可能是甲○○上學與放學接送,A03、張雪蓮家人都可以。張雪蓮可在家工作,照顧甲○○方便沒問題,A03自己開公司,自陳上下班彈性,也可以照顧到小孩。A03、張雪蓮成長的生活模式不同,A03家人喜歡聚在一起旅遊、活動,張雪蓮家人員較少、各自活動;A03家喜歡找出共同時間一起出國玩,張雪蓮會擔心甲○○太小,不適合出國。(五)綜上結論:甲○○由A03監護,生活較多彩、有助於創意的培養、人際互動的學習;由張雪蓮監護則有利作息規律的養成,生活較單一。從甲○○的成長學習環境而言,A03較適合擔任監護人。無論監護權屬誰,明定會面交往及寒暑假、過年的日子是必要的,且A03、張雪蓮雙方都需當個友善父母,不得阻撓會面的進行。此有程序監理人報告在卷可佐(參113婚字第113卷二第285-293頁,另第288-293頁有程序監理人觀察兩造交接甲○○時之互動與相關親屬之訪談摘要)。

六、然張雪蓮對於程序監理人提出之報告有不同意見,於具狀及庭訊時表示,甲○○在張雪蓮家之生活情形是一個真實的日常生活狀況,家人會有各自的事情忙碌,但甲○○有需要幫助時均會予以幫助,程序監理人在A03家觀察甲○○受到眾多家人關愛,並不時會陪伴甲○○玩樂,時常聚在一起活動,然此與張雪蓮先前於徐家之生活狀況迥然不同,之前甲○○皆由張雪蓮單獨照顧,僅於假日時才帶甲○○回前公婆家吃飯,平常亦很少聚在一起活動,前公婆、A03及住在國外的A03二姊均有各自事情忙碌,甚至於兩造離婚前,甲○○在A03家亦多由傭人進行看護,程序監理人看到的狀況是A03家人刻意營造出甲○○受眾多家人關愛的假象。又如真有這麼多家人關愛與陪玩,甲○○焉能在A03照顧期間,手指還遭跑步機夾傷,造成大面積皮膚脫落之傷害。再者,不論是甲○○看電視或吃糖果,張雪蓮是希望建立規矩,而不是要嚴格控制甲○○的行為。另程序監理人到張雪蓮美濃家訪視時,大部分都在中午過後的時間,張雪蓮家裡的長輩在那段時間都會午休,才會沒辦法看見甲○○與外祖父的互動;對此程序監理人於庭訊時說明略以:其前往張雪蓮美濃家的訪談都是下午,原因是路程較遠的關係,然其前往A03家訪談的時間,除了只有一次在上午時段以外,其他訪談的時間亦均是下午時段,基本上兩造訪談時段是差不多的。甲○○的外祖父確實有午休的作息,但A03這邊好像沒有。其並不是認為張雪蓮的管教是錯的或是過度嚴格,其有提到張雪蓮是好媽媽,甲○○出生就由她照顧,注意飲食營養,而A03會跟甲○○商量,甲○○也會問說,他在媽媽那邊是沒有看到小孩吃糖,只有爆米花,程序監理人在A03這邊有看到甲○○吃棒棒糖,甲○○說一天只有一根,如果要再吃一根,A03說不可能,所以認為兩造有些不同。對於預期甲○○未來的成長,張雪蓮與A03都適合,只是其在A03這邊看到甲○○與家人們的互動,有表姊等人,甲○○會提到很多名字,也都記得他們的名字,表示互動多,這是其所看見的。另外張雪蓮剛才提出的圖片,確實有甲○○表哥,甲○○與表哥的互動也不錯,以上補充說明(參113婚113卷三第45頁)。

七、因張雪蓮對於程序監理人之報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且兩造亦均認為自己為適任之主要照顧者,對此,本院再依職權指派本院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兩造及甲○○,調查報告略以:綜合兩造與甲○○親子互動觀察結果,顯示甲○○對於兩造有正向情感連結,並能表現展現相當程度的信賴感及情感依附。兩造在親子互動中,結構性、參與性、撫育性及挑戰性層面皆能有穩定正向的互動,其中結構性、參與性、撫育性層面表現相對明顯,而挑戰性層面具備相當基礎,但仍有提升空間,兩造與甲○○間之親子互動關係均呈現正向評價。關於兩造適合擔任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之評估:(一)誠如程序監理人報告所載,兩造親職能力、支持系統及甲○○對於兩造情感依附相當,縱對於甲○○生活常規規範上略有不同,但均能關注甲○○之情緒需求。兩造所呈現之家庭氛圍相異,張雪蓮家庭成員較少、各自獨立性較高,有需要可以支持協助,對於甲○○親權事宜,並無主動、積極表示想法或意見,推測均尊重張雪蓮的意見並給予支持;A03家庭成員較多,對於甲○○親權事宜,明顯關心及重視,家庭成員之互動顯見情感關係緊密。家事調查官分別至兩造住所訪視,觀察親子互動及家庭成員之互動,在張雪蓮家,甲○○較為獨立,能在吃東西之前去洗手(並跟張雪蓮說,你不用過來,在這裡等我就好),或向家事調查官介紹自己的玩具或分享食物等;在A03家,因家庭成員及支持系統(含外傭、司機)多元,甲○○能隨時、自在與不同成員互動,偶注意身邊有何人,但非僅依附在A03身邊。從甲○○與兩造家人間之互動觀察,甲○○與A03家庭成員情感依附確較張雪蓮家庭成員強。(二)另補充說明,家事調查官至A03處所訪視期間,家庭成員呈現家庭緊密、和諧互動氛圍,傳達出致力提供甲○○在生、心理發展及情緒支持,雖不排除係因受調查程序影響而強化表現,然觀其彼此互動尚屬自然,未見違和,認僅係藉由訪視契機更為外顯地表達其家庭凝聚力,並表達對爭取親權歸屬之積極意願。雖張雪蓮對於部分A03家庭成員並非長期居住台灣等情,惟此情並無礙A03家庭成員情感緊密之評估。(三)考量兩造於親職能力、家庭支持系統及與甲○○之依附關係上均屬相當,且均能高度關注甲○○之情緒及成長需求。張雪蓮則對甲○○之健康、營養與生活常規建立具備嚴謹之執行力,A03則能因應甲○○不同發展階段調整親職角色,顯見兩造均能提供甲○○合適之成長資源與關愛,客觀上均屬合適之親權人人選,基於甲○○最佳利益之全盤考量,為確保其在成長過程中不致因父母離異而喪失任一方之優勢資源,並建立正向之雙親認同,建議由兩造共同行使與負擔甲○○之權利義務。然細究兩造家庭氛圍,A03家庭成員情感連結緊密,互動頻繁,此種正向且外顯之家庭情感連結,有助於增進甲○○之人際適應能力,再者,甲○○在A03家時,更能參與多元之家族活動,有助豐富的人際相處互動,從甲○○成長學習環境而言,更有助於甲○○人格全方位發展,評估於現階段更符合甲○○之發展需求,故建議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為宜。關於甲○○之就醫、就學、保險請領、戶籍遷移、金融機構開戶、護照辦理等事項得由A03單獨自行決定,惟關於甲○○重大醫療、住院、手術、轉學、停學、留學、移民、戶籍遷移,或其他涉及甲○○重大利益事件等情,A03應於事發2日內通知張雪蓮,不得藉故拖延隱瞞。另兩造已就非同住方與甲○○會面交往時間、方式達成共識,因評估本件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為宜,故擬張雪蓮與甲○○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如附表。關於兩造就他方不友善行為所提出之各項事證,已另有刑事案件審理中,不一一評價或贅述,家事調查官至盼兩造於親權酌定程序告一段落後,回歸以甲○○最佳利益為核心關懷,建立正向之合作親職關係,避免過度之民、刑事訟累,對於甲○○造成二次心理創傷等語(有113婚字第113卷三第61-67頁)

八、本院參酌兩造所陳及卷內事證,認兩造自114年6月24日離婚後,即開始輪流各自照顧甲○○二週迄今,張雪蓮住高雄美濃,A03住苗栗,期間雖仍有各自指摘些許與甲○○會面時之問題,然兩造大致上均能讓非同住方與甲○○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未曾有阻撓會面交往之重大衝突發生,兩造也為甲○○規律生活及穩定接受學齡前教育的共同目標努力轉型為合作父母角色,且尚無刻意灌輸甲○○仇視對方觀念之情事。至兩造互指對方不適任之諸多主張,應認係兩造於婚姻存續期間乃至於分居、離婚後,就甲○○親權行使等問題無法為良好之溝通,即對於甲○○照護、教養之觀念及態度各執己見,暨對於甲○○之生活照顧、居住環境、親友資源等亦各有想法,故主觀上皆認自己始為較適任之親權人,而互指對方較不利於甲○○,然所提攻擊、防禦方法,或無充分證據證明,或無邏輯上之必然關係,核僅係兩造為爭取擔任甲○○之主要照顧者而為之陳述,均無足採為對對造不利之認定。再依上開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報告、家事調查報告,認為兩造均有行使親權之意願與動機,均願為甲○○付出心力,且就兩造之身心健康、親職能力狀況、經濟、工作環境、擔任親權人之想法與意願、家庭支持系統、居住環境、善意父母之落實及與甲○○之互動等各項情節,亦確均無不適宜擔任親權人之處。又兩造依前揭每人輪流照顧二週之方式履行會面交往,迄今已逾9個月,近1年時間並無重大不順之處,足見兩造對於甲○○的關愛及用心難分軒輊,皆願意用心思考甲○○未來照顧規劃,則透過父母與子女互動關係,經由親情、指導、交流、教養等行為,持續滿足甲○○在心理上、物質上需要,兩造對於共同行使親權亦有共識,是本院認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更可在各客觀條件上互為補充及支援,提供子女安全、關懷之生活教養環境,以讓甲○○在成長階段能獲得雙親完整之照顧與關愛,藉此健全其人格發展,應符合甲○○之最佳利益,然綜核前開事證,就對甲○○的整體環境成長評估,在A03家不論係人際相處互動或學習環境與家庭情感依附連結上,均能助於甲○○更多元、全方位的人格發展,家事調查官於訪視時亦可明顯觀察出甲○○在A03家展現出最開心的一面,整個訪視過程均是大笑狀態,復參酌A03於照顧期間並無重大疏失或不利甲○○之情事,認為應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更符合甲○○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程序監理人與家事調查官已就兩造身心健康、親職能力狀況、經濟、工作、擔任親權人之想法與意願、家庭支持系統、居住環境、善意父母之落實等節綜合評估後,建議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並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程序監理人亦當庭再提出補充說明回應張雪蓮之疑慮,足見關於適任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之認定,業經程序監理人與家事調查官審慎調查、評估並出具上開報告在案,且程序監理人與家事調查官均係中立第三人,本於專業客觀所為之認定,無偏頗之虞,又本院認A03較適宜擔任主要照顧者之理由,亦如前述,併此敘明。

九、關於張雪蓮與甲○○會面交往部分: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凡此,皆希冀藉此「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蓋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之滋潤。又會面交往權,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無害及子女之利益,反而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造成之不幸,倘無探視會面機會,或任由兩造約定之探視子女期間方式過於疏離、不足或未完整適當而足為影響子女與父母間之互動者,甚而造成離婚後父母互動間之爭執,則長久以來勢必將造成子女與未任親權之父母關係疏離,如此非子女之福,對於未任親權之他方而言亦不公平,其理甚明。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雖酌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A03擔任主要照顧者為宜,然甲○○與張雪蓮間親情之聯絡亦不可加以剝奪,亦即其於成長過程中,仍需母親之指導與關愛,並兼顧其人格之正常發展及滿足親子孺慕之情,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5 項規定,併考量兩造之意見與甲○○之最佳利益,是酌定張雪蓮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與甲○○會面交往,以符合甲○○之利益及促進渠等間親情之交流,並為兩造得以遵循規範,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十、關於扶養費部分: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方法、扶養費之負擔,本屬父母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項之內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本得由父母或父母與子女為協議,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而父母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之約定,本係由父母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包括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狀況、養育方式、教育計畫,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身分及倘由父母之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其長期陪伴、養育子女所付出之勞心勞力之代價等因素而衡酌之,倘如未危害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需要,自應尊重當事人之處分權,法院無由依職權介入。又兩造均同意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甲○○成年之日止,以21,017元為標準,按月給付主要照顧者上開金額之二分之一即10,508元,如一期遲未履行,其後六其視為到期等情(參113婚113卷一第325頁與卷二第113頁),是張雪蓮應為如上給付,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於卷內之主張及舉證,經核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二、末了,法院特別叮囑的話:子女親權事件法院之最終裁處,本質上無關乎兩造官司之勝敗,毋寧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取捨。衡諸我國社經條件、福利措施、兩造經濟能力與互動模式,難仿效他國鳥巢監護,以子女為中心,尋覓適當之生活與教育住所,由父、母各自輪流前往共住與照顧,而免子女奔波於父、母兩地之間,是無論單獨或共同親權,僅能以父、母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行會面交往權。查兩造已離婚,對於子女渴望健全家庭,擁有一份完整的愛,已不可得,子女傷害之深淺久暫,兩造未來之互動與成熟看待是為關鍵。因此,若兩造仍執著於官司勝敗,未能本於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則無論法院裁處如何,最終之惡不僅由父母承擔,也可能斲喪子女之一生,實不可不慎,日夜惕勵。而取得親權或主要照顧權利之一方,切不可自以為勝。實親權者,其「義務」責任大於「權利」取得,如濫用或疏忽,不僅親權可被停止,受罰納鍰、強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若子女對他人為民事侵權,更須擔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幸觸法淪為非行少年,亦可能被命接受一定時數親職教育或負擔一定數額教養費用。果此,他造亦得聲請法院改定親權或主要照顧之權利。因此依本裁定取得親權或主要照顧權利之一方,切不可自認贏得官司,將孩子當成戰利品,納入己有,忽視另一方無從或缺之父愛或母愛;行使會面交往之一方,不可忘記孩子仍需要你或妳的關心與適當陪伴。在子女成長階段,失去完整家的孩子,不能再失去唯一的父與母,如何共同陪伴孩子健康成長,是親權的主要意義與內涵,也考驗著父母雙方之高度智慧。捨此,「愛不是真愛,擁有也等於失去」;而「恆久忍耐又有恩慈、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凡事包容、凡事盼望」才是愛的真諦。給孩子真正的愛是每一個父母的責任,婚姻中需要,離婚後更不能或缺。兩造若能成熟理性的陪孩子走過這段艱辛的歲月,則親權行使或會面交往過程之波折與煎熬自能迎刃而解,棄此不由,藉故不斷興訟或持續爭奪,孩子最終將成最大受害者,希盼兩造念茲在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附表:

一、甲○○滿16歲前,張雪蓮與甲○○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

(一)平日期間:

1、張雪蓮得於每月第二個、第四個週五下午8時至週日下午5時,與甲○○為會面交往。

2、當週如遇連假,張雪蓮得於假期前一日下午8時至假日末日下午5時,與甲○○為會面交往。

3、接送時間地點及方式:

(1)週五下午8時,由張雪蓮(或其指定之人)至苗栗高鐵站大廳,接甲○○回張雪蓮住居所同住或出遊。A03應於同時間攜甲○○至苗栗高鐵站大廳,將甲○○交付予張雪蓮(或其指定之人)。

(2)週日或連假末日下午5時,由A03(或其指定之人)至高雄高鐵站大廳或兩造另約定之地點接回甲○○,張雪蓮應於同時間攜甲○○至高雄高鐵站大廳或兩造另約定之地點將甲○○交付予A03(或其指定之人)。

4、上開(一)平日會面交往時間,如遇週六甲○○學校需補課或需參加考試或有活動時,即延至次週或經兩造同意調整會面週次及日期。

5、除上開同住會面交往方式以外,張雪蓮得於每日晚間8時至8時30分以手機等設備與甲○○通話或視訊聯繫,A03應提供設備協助之。通話或視訊時間長短應尊重甲○○之意願,惟A03應秉持友善、合作父母態度鼓勵甲○○與他方通話或視訊,以維持良好親子關係(包含甲○○與張雪蓮之會面交往期間,A03亦得以上開方式與甲○○聯繫)。

(二)就讀國小後寒、暑假期間(以學校公告時間為準):

1、甲○○就讀之學校放寒、暑假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一)之會面交往外,探視方於寒、暑假得各增加7日、14日之與甲○○會面交往時間,並得分次或連續進行,張雪蓮應於上開寒、暑假開始前20日與A03協議探視期間;如未能協議,即依下列方式實施:

(1)寒假期間:民國偶數年,則由除夕前一日(即小年夜)往前起算7日(該7日不含小年夜當日);民國奇數年,則由大年初五往後起算7日(該7日不含大年初五當日),(例如:已過民國115年寒假期間,加計下列(三)農曆春節期間,張雪蓮之會面交往日期自115年2月18日下午8時起至2月28日下午5時止)。

(2)上開(1)寒假期間會面交往日期如遇學校上課日(限學期未結束或新學期已開始),則於寒假開始後第一個星期五下午8時起連續計算7日。

(3)暑假期間於暑假開始後第一個星期五下午8時起連續計算14日。

2、接送時間地點及方式:同(一)3、所載。

3、甲○○就讀幼兒園階段,兩造如對寒、暑假期間無法協議,均以該年度教育部國民小學行事曆,依上開1、方式進行會面交往。

(三)農曆春節期間:

1、民國偶數年之除夕前1日(即小年夜)下午8時起至大年初二下午5時,由張雪蓮與甲○○進行會面交往;民國奇數年大年初二下午8時至大年初五下午5時,由張雪蓮與甲○○進行會面交往。

2、接送時間地點及方式:同(一)3、所載。

3、農曆春節探視期間如與前開(一)平日探視期間衝突時,應以農曆春節探視期間之約定為優先。

(四)兩造得隨時另行為臨時協議探視時間、地點及接送方式,不受前開(一) (二) (三)之限制。

(五)出國旅遊:兩造均得攜甲○○出國旅遊,但應事先於2個月前將行程通知他方,出國相關費用由偕同出國之一方負擔。張雪蓮於會面交往期間欲攜甲○○出國旅遊時,A03應交付甲○○之護照或提供其他證件配合他造辦理相關文件手續,行程結束後張雪蓮應將甲○○之護照或其他證件返還A03。A03攜同甲○○出國旅遊時,如未經張雪蓮同意,不得影響張雪蓮與甲○○之會面交往時間。

(六)為鼓勵甲○○多參與兩造親屬家族活動,增進家族情感,原訂之會面交往日期如遇兩造及(外)祖父母生日、特殊節日,得協調更換會面交往週次或日期,雙方應儘量以甲○○之最佳利益為考量配合變更,惟一年內以該理由變更會面交往週次或日期,雙方各以三次為限。

(七)甲○○之生日,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依上開方式進行會面交往。

二、甲○○滿16歲後,張雪蓮與甲○○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兩造均應尊重甲○○之意願與探視方進行會面交往。

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應秉持友善、合作父母觀念及態度,就甲○○會面交往事宜保持通暢且即時之聯繫,上列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雙方應準時配合接送及接返,張雪蓮如無法於原訂會面交往日期進行會面交往,應提早3日告知A03,並得經兩造同意變更會面交往週次或日期;如無法協議,則視同放棄該次會面交往;會面交往期間,如因天災或不能歸責於雙方之因素,導致無法準時接送或接返甲○○,應即時以通訊方式通知他方,避免他方久候;如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或聲請法院變更者,不得擅自主張變更、延期或保留,無正當理由,亦不得以學校以外之課餘活動(如才藝班、安親班等),妨礙上開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

(二)兩造不得有危害甲○○之身心健康之行為,不得禁止甲○○受領他造所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三)兩造不得對甲○○進行反抗他方、或他方親人之觀念輸入,應鼓勵敦促甲○○與他方或他方進行發展友好親子及親屬關係之作為。

(四)A03應主動且即時告知張雪蓮關於甲○○寒暑假、學校活動(運動會、體育發表會、各類參賽活動)之正確起訖時日及時間,並按照規定及約定時間準時交付及接送甲○○。

(五)甲○○之聯絡方式、就學相關資訊、兩造之住居所及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善盡通知他造之義務。

(六)兩造應於上開交接甲○○時,將健保卡交付同住方,送返甲○○時,亦同。

(七)如張雪蓮於會面交往期間遇有甲○○突患疾病或遭遇事故,而A03無法就近照料時,張雪蓮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及通知,於A03或受其委託之人到達前,仍應善盡對甲○○之保護照顧義務,並且不得妨害A03合乎醫療專業判斷下之轉院或醫療實施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