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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葉素娥代 理 人 黃淑齡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鄧忠興

鄧貴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114年度訴字第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3號事件審理中,觀之其起訴請求,尚待法院調查證據認定,非於法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