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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0號聲 請 人 陳玉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岱霓等間請求借款返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1,587元及美金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以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居住於老人之家,亦有低收入戶證明為佐;且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