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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鴻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未繳納上開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且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用,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