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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王培珠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苗栗縣弘愛長期照顧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清算完結日期,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前開聲請費用或如附件所示任一文件資料,即以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1條第1、4項、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然未據陳報清算完結日期,亦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及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資料,故其聲報不合於前述法定要件,爰定期間命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日期,並補繳聲請費用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繳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即以裁定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件:

1、「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

2、「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

4、「清算後」之財產目錄。

5、最後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將前述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註:本件聲請人最後1次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日期是民國114年4月20日,故最後申報債權期間屆滿日是114年7月20日)。

6、前述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設有監察人者),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7、剩餘財產分配表。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