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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秋燕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務來源為為家裡裝潢及家用經濟支出,聲請本件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於同年11月11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84號卷宗查明無誤。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現在通霄精鹽廠工作,月薪約3萬6000元(調解

卷第65至66頁)。但其於本院訊問中自承上述金額已經扣除勞工保險(更生卷第66頁),而依其所提出之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33至35頁),其每月工資約為3萬7507元(計算式:【50萬3561元+39萬6612元】/24月=3萬750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爰估認定其每月收入為3萬7507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聲請人陳明其需與前夫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調解卷第26頁),已經提出戶籍謄本以實其說(調解卷第29頁),是依上開法文規定,聲請人之每月所得3萬7507元,扣除上開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扶養未成年子女費用9309後,僅餘9580元。倘每月將所餘均用於償還債務,仍須償還約457期即約38年之時間,已逾6年之時間,自難認其得以收入償還相當之債務。

㈣再其名下雖登記有不動產(調解卷第31頁,更生卷第53至56

頁),但此乃其所居住之房屋,有上述戶籍謄本可參,顯非得輕易變賣清償債務之資產。而其現在所有之有效保單價值共6萬1950元,有國泰人壽查詢資料可憑(更生卷第59頁),與其達百萬元之債務相比仍有相當之落差。綜合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堪認聲請人之償還能力與其債務有極大落差,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㈤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

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信用部 91萬8064元 調解卷第47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9882元 6015元 調解卷第53頁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萬882元 更生卷第43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5萬6100元 更生卷第37頁(有擔保債權) 5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119萬3712元 更生卷第35頁(其中120萬元為有擔保債權) 合計 437萬8640元 6015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