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范力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威志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A03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一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曾在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任職期間之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500元、扶養未成年子女范○宸(民國000年0月生,完整姓名詳卷)及范○恩(0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詳卷)每月所需共1萬5,000元,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
第3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135至140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容等資料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又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稽。
再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於114年3月12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份(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稽。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本院卷第63、64頁)、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於限閱卷)、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所陳報資料、聲請人所提出資料,聲請人近期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應扣項目之健保費、勞保費等,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屬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範疇,是自不應從收入內扣除。則據此計算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3萬3,061元(826,513÷實際工作月數25個月≒33,060.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上開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500元(本院卷第188頁),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聲請人與第三人游雨蓁育有未成年子女范○宸、范○恩,此有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影本1份(本院卷第67至69頁)附卷可查,因此聲請人自須與游雨蓁平均負擔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又依卷附苗栗縣政府115年1月15日府社救字第1150012377號函(本院卷第147頁)、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5年1月12日頭市社字第1150000147號函(本院卷第119頁)所示,范○恩每月領有育兒津貼6,000元。則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進行計算之結果,聲請人每月應負擔扶養費用為1萬5,618元(計算式:{【18,618-6,000】+18,618}×扶養比例1/2=15,618)。原告所主張數額(每月共1萬5,000元;本院卷第27頁)因未逾上開數額,乃有理由。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或投資、車輛,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
(本院卷第188頁),並有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於限閱卷)1份附卷可佐。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土銀帳戶)、向台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台新銀帳戶)(本院卷第123、188頁)。而依卷附聲請人中信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41至43頁)、土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45至47頁)、台新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49至51頁)所示,聲請人中信銀帳戶截至112年9月8日餘額為0元、土銀帳戶截至113年12月21日餘額為79元、台新銀帳戶截至112年12月21日餘額為1元,存款總額為80元。
⒊依卷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3月14日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本院卷第55至58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投資型帳戶價值證明書(本院卷第53頁)之記載,聲請人名下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15元之中國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N0000000_2064號)保單。
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0元(計算式:33,061-18,500-15,6
18=-1,057),而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產後,餘額為192萬1,893元(附表所示債務總額1,921,988-存款80-保單15=1,921,893),遑論附表一所示債務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
㈦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5,357 791 7.58% 0 0 6,148 計算至115年1月5日/本院卷第149、151頁 信用卡 24,894 8,751 15% 1,200 785 35,630 信用貸款 18,003 62,861 13.6% 215 0 250,079 信用貸款 574,590 193,796 13.6% 793 10,307 779,486 信用貸款 323,799 115,909 14.78% 300 0 440,008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37,509 僅陳報債權總額/本院卷第113頁 信用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73,128 合計 1,921,988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行號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已扣除請假扣款) 卷證出處/備註 1 112年12月 自稱在昌平企業社任職 薪資 35,000 昌平企業社主張聲請人開始任職時間是113年4月起,依原告所自稱薪資數額登載/本院卷第125頁 2 113年1月 同上 薪資 35,000 同上 3 113年2月 同上 薪資 35,000 同上 4 113年3月 同上 薪資 35,000 同上 5 113年4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1,116 本院卷第193頁 6 113年5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33,500 本院卷第193頁 7 113年6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33,500 本院卷第193頁 8 113年7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27,800 本院卷第193頁 9 113年8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27,800 本院卷第193頁 10 113年9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27,800 本院卷第193頁 11 113年10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27,800 本院卷第193頁 12 113年11月 昌平企業社 薪資 8,340 本院卷第193頁 13 113年11月15日至113年12月5日 自稱從事臨時工 薪資 22,400 本院卷第121頁 14 113年12月6日至113年12月31日 自稱無業 0 本院卷第121頁 15 114年1月 金億春興業有限公司(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490 本院卷第127頁 16 114年2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490 本院卷第127頁 17 114年3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680 本院卷第127頁 18 114年4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320 本院卷第129頁 19 114年5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6,980 本院卷第129頁 20 114年6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257 本院卷第129頁 21 114年7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580 本院卷第131頁 22 114年8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240 本院卷第131頁 23 114年9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590 本院卷第131頁 24 114年10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370 本院卷第133頁 25 114年11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6,957 本院卷第133頁 26 114年12月 金億春公司 薪資 37,070 本院卷第133頁 27 115年1月 協泰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協泰公司) 薪資 28,433 本院卷第199頁 合計 826,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