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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郁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郁聲自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務來源為卡債、當鋪抵押車子的貸款、車貸、信用貸款,積欠無擔保債務共161萬0700元,有不能清償之虞,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提出更生聲請,聲請前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未果,有聲請狀上收狀章、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可參(卷第19、47頁)。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每月所得為3萬3300元(更生卷第21頁),核與其提出之勞保異動查詢資料、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兆豐銀行及臺灣企銀存摺影本並無不符(卷第45頁、第49至51頁、第61至93頁),爰估算其每月收入為3萬33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8618元。而聲請人未陳報有法扶養之人,是依上開法文規定,聲請人之每月所得3萬3300元,扣除上開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僅餘1萬4682元。倘每月將所餘均用於償還債務,仍不足以其每月所餘清償每月本金所滋生之利息1萬6171元,尚難認其得以收入償還相當之債務。

㈣再其名下具112年8月出廠之本田牌汽車1輛,現值約58萬元,

有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鑑價證明可憑(卷第53、59頁),可資變賣以清償相當之債務,但在清償積欠之利息後尚難以加以清償相當數額之本金,後續就本金所滋生之利息仍將致聲請人沉重之清償壓力。綜合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堪認聲請人之償還能力與其債務有極大落差,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㈤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

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每月產生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5633元 1124元 卷第205頁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萬2957元 1207元 卷第149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1190元 365元 644元 卷第221頁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3459元 500元 卷第163至173頁 5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萬5930元 卷第27頁(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6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8萬2486元 1萬2597元 卷第174-1至174-12頁(車輛動產擔保) 7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萬4010元 1萬2370元 卷第237頁 8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7萬3344元 卷第29頁(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9 冠德精品當鋪即劉益文 10萬8000元 卷第31頁(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萬8363元 878元 卷第201頁 合計 171萬5392元 1萬6171元 1萬3514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