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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雅汝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

二、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752號之協商認可文件。 3 提出聲請人於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 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則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6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領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7 陳報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價值為何。 8 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明細。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