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傅奕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鄭宜昀
朱采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蔡嘉芯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范洛綝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更生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經營菲芮髮型工作室,每月營業額約新臺幣(下同)9至11萬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因扶養伊子女黃○琋(民國0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詳卷)每月所需費用1萬元,實已無力清償附表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114年8月29日以其有附表所示債務而不能清償為由
,具狀聲請更生,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以苗院潔民睦114消債更字第123號通知(下稱補正函;本院卷第35、36頁)命其於補正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㈡自112年8月1日起至今之各項工作收入數額(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以兼職、打零工收入或以領現金方式收取報酬之收入)及相關證明(如:每月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所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㈤聲請人各類財產狀況(含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等)及自112年8月1日至今之資產變動狀況、變動之原因事實(即取得資產之原因、喪失資產之原因、變更或設定負擔之原因等)(若有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倘解約之解約金數額及事證)。㈥請提出名下存摺自112年11月1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含證券存摺,且不可有彙總登錄情形)。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含機車)行照及陳報車輛價值。㈧向壽險公會申請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保險資料並陳報,並向各保險公司查詢後,陳報擔任要保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或若解約時之解約金數額。..㈩因債權人范洛綝稱台端所積欠款項為台端向其拿手機之貨款,請陳報是否有在經營手機銷售業務,若有,應據實陳報自112年8月1日起銷售收入,並提出相關帳冊。提出菲芮髮型工作室自112年8月1日起之帳冊」,且補正函已於114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有本院114年12月12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163頁)在卷可稽。上開補正事項旨在釐清聲請人收入狀況、名下資產情形,以供本院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債務經扣除資產後是否有不能清償情事,與確認聲請人所經營之事業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小規模營業活動等攸關准否更生聲請事項,是聲請人自須「翔實」補正。本院又於114年12月30日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庭後3週內,完成補正函所命補正事項(本院卷第162頁)。
㈡聲請人於114年12月30日當庭陳稱:伊於111年4月至112年10
月間會先跟范洛綝進手機,再以個人名義(並未成立公司或設立商號)轉售與他人,期間平均月營業額達100萬至200萬元,最高曾出現單日營業額150萬元,但因轉售價格不佳,遂積欠范洛綝債務。又伊庭後將提出菲芮髮型工作室自112年8月起之帳冊、名下金融帳戶自112年8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相關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以及伊名下尚有機車1部,將於庭後陳報車輛行照及車輛殘值等語(本院卷第160、161頁)。而由聲請人所述經營手機轉售業務營業額以觀,其形式上已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消費者要件。又縱先不論聲請人有無符合「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要件乙事,聲請人迄今未完成上開補正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上2者均附於本院卷)附卷可佐。本院單憑卷內聲請人於聲請時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卷第23至2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63頁)等資料,根本無法完整核對及釐清聲請人自112年8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狀況、名下資產詳細情形、債務扣除資產後數額,遑論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要件之判斷。
㈢按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
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者,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可以參考)。因此,聲請人就法院通知補正事項,當積極處理,倘拒不陳報,或僅以陳報未經核對資料為應付,試圖將自身協力義務事項轉嫁法院承擔,均應評價為欠缺重建經濟生活誠意之違反協力義務行為。本件自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今已歷時近2個月,時間可謂十分充裕,聲請人卻未按時補正,堪信聲請人乃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財產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綜合上述,本件因聲請人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消費者要件,且此瑕疵無從補正;以及聲請人有無故拒絕提出財產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報告行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更生之聲請自應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3,102 11,957 15% 0 500 55,559 計算至114年12月12日/本院卷第83頁;調解卷第75頁 信用貸款 33,421 5,793 15.36% 1,200 0 40,41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6,216 11,782 15% 1,200 1,588 60,786 計算至114年12月16日/本院卷第101、149頁;調解卷第111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363,348 14,200 2.295% 2,282 1,171 381,001 計算至114年12月30日/本院卷第105頁;調解卷第105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 債權人未陳報,依卷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顯示其對聲請人無債權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318,758 僅陳報部分債權內容/本院卷第121至127頁;調解卷第91至97頁 勞保、就保、災保保險費及滯納金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21,230 墊償提繳費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69 國民年金保險費 20,191 1,736 以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 0 0 21,927 6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31,157 8,960 16% 0 774 40,891 計算至114年9月10日/調解卷第101頁 7 范洛綝 本票債權 4,141,010 未陳報 6% 未陳報 3,000 4,144,010(以左揭金額相加計算) 僅陳報部分債權內容/調解卷第81頁 合計 5,28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