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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溫羽柔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開始請育嬰假?預計何時回職場工作?目前收入來源?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如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3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已包含租金支出。而聲請人應說明其於更生前2年(112年8月至114年7月間)之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為何?並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及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若欲援引114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8618元),亦請具狀陳明。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聲請人與配偶及其兒子目前領取之新生兒津貼、補助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及金額。 6 聲請人與配偶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7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