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白珠珍相 對 人 黃煜珍 住○○市○○區○○路○○巷0弄0○0 號上列當事人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