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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林芷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慧賢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下稱本案)之當事人,因該案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似有涉及相對人是否自陳已搬離並點交聲請人所有位於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而聲請人為釐清上情,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113年10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而本案前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51號受理,並於114年11月25日判決(下稱臺中高分院判決)在案等情,有臺中高分院判決附卷可佐,是聲請人於同年12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於第一審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案尚無應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等情,亦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審閱無誤,是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