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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黃則煜代 理 人 段奇琬律師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28萬1,54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系爭執行事件,惟其中查封系爭不動產部分,查封面積範圍過大,顯係誤將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面積併同納入,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建物雖未列為拍賣標的,然實質上已納入拍賣範圍,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業已提起系爭訴訟,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㈠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系爭訴

訟,現由本院以系爭訴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依前開卷證資料,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且系爭執行事件已就系爭不動產為查封,業經鑑價完畢,並已定期準備第1次拍賣,如不停止執行,將來確有難於回復執行前狀態之危險,本院認本件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本件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債權額為672萬7,420

元及其利息,而聲請人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天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額為140萬7,700元,此有天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4年9月14日天翼字第1141015號函所附鑑定報告存卷可佐(見系爭執行卷一),系爭不動產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則相對人因未續行執行不能即時受償所受相當利息之損害,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計算依據。茲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140萬7,700元按民法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參以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推估系爭訴訟自第一審至判決確定所需停止執行之期間為4年,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為28萬1,540元(計算式:1,407,700元×5%×4年=281,540元),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1 30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廠房,鋼架鐵皮、鋼架石棉瓦 1層:1531 合計:1531.0 全部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30建號係會測後暫編,重測前:拐子湖段971建號 2 18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廠房,磚牆鋼造 1層:60.52 合計:60.52 全部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本建物增建1層總面積68.53平方公尺,其中8.01平方公尺逾越鄰地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