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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135號原 告 黃萬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兆輝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14年2月2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410元,溢繳3,190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