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244號原 告 謝榮林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陳誌豪被 告 康安逵
謝其明
謝其光
謝蘭香
謝蘭芬
謝蘭芳
謝蘭美
謝蘭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民事變更暨追加起訴狀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