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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292號原 告 許明憶被 告 鄧悠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未記載被告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21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鄧悠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11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