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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3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立卓蘭高級中等學校法定代理人 傅瀞瑤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劉王登美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苗簡字第356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26元(263.54×790=208,19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87元,合計為217,684元(208,197+9,487=217,6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