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464號原 告 李美華訴訟代理人 林榮銓被 告 翔正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煌
參 加 人 王惠萱訴訟代理人 趙家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