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433號上 訴 人 邱彩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美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合計新臺幣(下同)317,000元,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