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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556號上 訴 人 林豊嵐(原名:林佳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子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9,505元,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79,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