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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5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被 告 黃煌霖等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9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與被代位人陳世峰就被繼承人黃富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三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陳世峰積欠原告債務,又被代位人除繼承自被繼承人黃富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被繼承人黃富等人去世後,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其中黃棟材於63年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7、20-29、黃大榮於34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8-19。而被繼承人黃富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被代位人均未就系爭遺產為分割,被代位人陳世峰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就系爭遺產換價受償,原告為保全系爭債權,自得代位其行使分割權利,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繼承人黃富去世後,附表三所示之人登記為坐落苗栗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土地之公同共有人,而原告為被告陳世峰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黃富等人去世後之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其中黃棟材於63年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為附表一編號1-7、20-29、黃大榮於34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為附表一編號8-19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3336號債權憑證、被代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於稅捐之徵收,準用之。前開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民法第242條所定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而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始得為之。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如金錢之債,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9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代位人陳世峰對於原告仍有系爭債務尚未清償,且經送請行政執行中,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查,又被代位人名下除其繼承自黃富之遺產外,別無其他財產,足認除系爭遺產外,其資力應不足清償系爭債務。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代位人陳世峰本得請求分割後換價以清償系爭債務而未為之,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是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屬有據。

㈢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亦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價金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第1至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從而,由法院以裁判為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按民法第824條依遺產之整體斟酌公平原則、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因素命為適當之分配而公平決定之,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經查,黃富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已登記為公同共有,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謄本在卷可查,是本件起訴時黃富尚存之遺產即為附表二所示財產。又黃富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被代位人陳世峰,其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亦有黃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被告及被代位人陳世峰均未就其對於系爭遺產之使用、占有、管理狀況表示意見,不宜逕予細分或分歸特定繼承人單獨所有,且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原告僅得就被代位人陳世峰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而被告對於各自分得部分,則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並無不利。故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認系爭遺產應按其如附表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就附表所示之財產,依附表三「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黃富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互蒙其利,是由兩造依據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訴訟費,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一 被告名冊編號 被告 住址 1 黃煌霖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0號 2 黃國豐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7樓 3 張黃鳳珠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3樓 4 黃謝碧霞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4樓 5 黃秀華 新北市○○區○○里0鄰區○路00號8樓 6 黃雪香 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8樓之6 7 黃雪卿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2樓 8 黃界明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 9 陳明揚 高雄市○○區○○路0號3樓之6 10 陳遠興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 11 陳遠豐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 12 陳碧枝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號之3 13 陳錦鳳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巷0弄0號 14 陳錦娥 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號3樓之2 15 雙成合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 16 雙勵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 17 雙認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 18 雙賓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 19 雙志方 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0○○○○○○○南區辦公處) 20 彭賢俊 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1 彭曉俐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22 彭曉薇 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23 彭俊綸 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24 鄞彭玉雲 臺北市○○區○○里0鄰○○路000○00號 25 董滿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 26 董佩姍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 27 董于姍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 28 陳世峰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臺北○○○○○○○○○) 29 黃鳳梅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24樓附表二:繼承標的編號 名稱 內容 112年9月7日登記 公同共有1分之1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標示部: (一)面積:130.01㎡ (二)使用分區:(空白) (三)使用地類別:(空白) (四)113年9月11日公告土地現值:51,46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共0棟 附表三所示編號1-29人附表三: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分割後登記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 備註 1 黃煌霖 12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㈠ 2 黃國豐 12分之1 同上 3 張黃鳳珠 12分之1 同上 4 黃鳳梅 12分之1 同上 5 黃謝碧霞 30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㈡ 6 黃秀華 60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㈢ 7 黃雪香 60分之1 同上 8 黃雪卿 60分之1 同上 9 黃界明 36分之7 備註欄說明三、㈨ 10 陳明揚 54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㈩ 11 陳遠興 54分之1 同上 12 陳遠豐 54分之1 同上 13 陳碧枝 54分之1 同上 14 陳錦鳳 54分之1 同上 15 陳錦娥 54分之1 同上 16 雙志方 180分之7 備註欄說明三、 17 雙成合 180分之7 同上 18 雙勵 180分之7 同上 19 雙認 180分之7 同上 20 雙賓 180分之7 同上 21 彭賢俊 72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㈢ 22 彭曉俐 144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㈤ 23 彭曉薇 144分之1 同上 24 彭俊綸 72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㈥ 25 陳世峰 72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㈧ 26 鄞彭玉雲 72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㈢ 27 董滿 216分之1 備註欄說明三、㈦ 28 董佩姍 216分之1 同上 29 董于姍 216分之1 同上備註:應繼分比例之說明:

一、黃富之繼承人:黃鄭金、黃棟材、黃大榮(應繼分各3分之1)

(一)黃棟材繼承人,配偶黃古秀妹、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應繼分各21分之1,亦即3分之1為7人繼承)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應繼分各105分之1,亦即21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105分之1)

3.彭黃鳳蘭繼承人:長女鄞彭玉雲、長男彭賢俊、次女彭玉女、三女彭玉美、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三男彭俊綸{21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應繼分為252分之1,其餘各126分之1}

4.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126分之1)

5.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應繼分126分之1為3人繼承,為各378分之1)

6.黃古秀妹繼承人: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曉俐、彭曉薇、彭俊綸)、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應繼分21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俊綸各為756分之1;彭曉俐、彭曉薇各為1512分之1),其餘各126分之1}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應繼分各630分之1,亦即126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630分之1)

(3)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756分之1)

(4)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應繼分756分之1為3人繼承,為各2268分之1)

(二)黃大榮代位繼承人:長女黃玉鳳(無子嗣)、次女沈玉子、三女雙黃明珠;長男黃界明(應繼分3分之1為3人所繼承,各9分之1)

1.沈玉子繼承人:長女陳碧枝、次女陳錦鳳、長男陳明揚、次男陳遠興、四女陳錦娥、三男陳遠豐(應繼分9分之1為6人繼承,各54分之1)

2.雙黃明珠繼承人:長男雙志方、長女雙勵、次女雙認、三女雙賓、次男雙成合(應繼分9分之1為5人繼承,各45分之1)

二、黃鄭金之繼承人:黃棟材繼承1/6、黃大榮代位繼承1/6{雙黃明珠、黃界明(應繼分各1/12)}

(一)黃棟材繼承人,配偶黃古秀妹、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應繼分各42分之1,亦即6分之1為7人繼承)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應繼分各210分之1,亦即42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210分之1)

3.彭黃鳳蘭繼承人:長女鄞彭玉雲、長男彭賢俊、次女彭玉女、三女彭玉美、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三男彭俊綸{42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男彭賢文代位繼承(彭曉俐、彭曉薇)應繼分為504分之1,其餘各252分之1}

4.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252分之1)

5.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應繼分252分之1為3人繼承,為各756分之1)

6.黃古秀妹繼承人:長男黃玉能、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曉俐、彭曉薇、彭俊綸)、次男黃煌霖、三女張黃鳳珠、四女黃鳳梅、三男黃國豐{應繼分42分之1為6人繼承,除次女彭黃鳳蘭代位繼承(鄞彭玉雲、彭賢俊、陳世峰、彭玉美、彭俊綸各為1512分之1;彭曉俐、彭曉薇各為3024分之1),其餘各252分之1}

(1)黃玉能繼承人:配偶黃謝碧霞、次女黃秀華、長男黃煥璋、三女黃雪香、四女黃雪卿(應繼分各1260分之1,亦即252分之1為5人繼承)

(2)黃煥璋繼承人:黃謝碧霞(應繼分為1260分之1)

(3)彭玉女繼承人:長男陳世峰(應繼分1512分之1)

(4)彭玉美繼承人:配偶董滿、長女董于姍、次女董佩姍(應繼分1512分之1為3人繼承,為4536分之1)

(二)黃大榮代位繼承人:長女黃玉鳳(無子嗣)、三女雙黃明珠;長男黃界明(應繼分6分之1為2人所繼承,各12分之1)

1.雙黃明珠繼承人:長男雙志方、長女雙勵、次女雙認、三女雙賓、次男雙成合(應繼分12分之1為5人繼承,各60分之1)

三、綜上被繼承人黃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應為:

(一)黃煌霖、張黃鳳珠、黃鳳梅、黃國豐:各12分之1(計算式:21分之1+126分之1+42分之1+252分之1=12分之1)

(二)黃謝碧霞應繼分:30分之1(計算式:105分之1+105分之1+630分之1+630分之1+210分之1+210分之1+1260分之1+1260分之1=30分之1)

(三)鄞彭玉雲、彭賢俊:各72分之1(計算式:126分之1+756分之1+252分之1+1512分之1=72分之1)

(四)黃秀華、黃雪香、黃雪卿:各60分之1(計算式:105分之1++630分之1+210分之1+1260分之1=60分之1)

(五)彭曉俐、彭曉薇:各144分之1(計算式:252分之1++1512分之1+504分之1+3024分之1=144分之1)

(六)彭俊綸應繼分為:72分之1(計算式:126分之1+756分之1+252分之1+1512分之1=72分之1)

(七)董滿、董于姍、董佩姍:各216分之1(計算式:378分之1+2268分之1+756分之1+4536分之1=216分之1)

(八)陳世峰:72分之1(計算式:126分之1+756分之1+252分之1+1512分之1=72分之1)

(九)黃界明應繼分為:36分之7(計算式:9分之1+12分之1=36分之7)

(十)陳碧枝、陳錦鳳、陳明揚、陳遠興、陳錦娥、陳遠豐:各54分之1

(十一)雙志方、雙勵、雙認、雙賓、雙成合:180分之7(計算式:45分之1+60分之1=180分之7)附表四 被繼承人黃富之繼承人系統表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第三代繼承人 第四代繼承人 黃富 民前00年0月0日生 民國40年8月13日歿 配偶 黃鄭金 民前00年00月0日生 民國46年4月4日歿 (繼承黃富3分之1) 長男 黃棟材 民前0年0月00日生 民國63年6月12日歿 配偶 黃陳配 民前0年00月0日生 民國36年7月18日歿 配偶 黃古秀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6年2月26日歿 (繼承黃棟材7分之1) 長男 黃玉能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99年1月26日歿 配偶 黃謝碧霞(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黃秀枝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45年6月24日歿 次女 黃秀華(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黃煥璋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12年4月18日歿 (無子嗣) 三女 黃雪香(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女 黃雪卿(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黃鳳鑾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23年4月4日出養) 次女 彭黃鳳蘭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8年3月27日歿 配偶 彭龍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4年5月26日歿 長女 鄞彭玉雲(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彭賢俊(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女 彭玉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9年7月18日歿 配偶 陳炳坤 (民國64年12月23日離婚) 長男 陳世峰(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代位人) 三女 彭玉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1年4月5日歿 配偶 董滿(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董于姍(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董佩姍(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彭賢文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4年1月28日歿 配偶 曾雲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彭曉俐(代位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彭曉薇(代位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男 彭俊綸(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黃煌霖(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張黃鳳珠(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女 黃鳳梅(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黃國豐(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黃大榮 民前0年00月0日生 民國34年2月2日歿 配偶 黃鄭射留 民國0年0月00日生 (已歿) 配偶 黃沈蕊 民國0年0月00日生 (已歿) 長女 黃玉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45年2月6日歿 (無子嗣) 次女 陳沈玉子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44年11月22日出養) 民國110年5月9日歿 配偶 陳富通 長女 陳碧枝(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陳錦鳳(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女 陳錦園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69年2月23日歿 (無子嗣) 長男 陳明揚(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陳遠興(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女 陳錦娥(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男 陳遠豐(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雙黃明珠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6年8月16日歿 配偶 雙武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3年7月1日歿 長男 雙志方(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雙勵(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雙認(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女 雙賓(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男 雙成合(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黃界明(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黃綉英 民國0年00月0日生 民國35年4月5日歿 (無子嗣)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