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68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林益瑤被 告 湯培鈞
湯培凌湯聖琪
廖麗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114年度苗簡字第6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記載 更正後內容 被告湯培凌、湯聖琪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向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2年苗地資字第056680號收件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被告湯培凌、湯聖琪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向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2年苗地資字第056680號、112年銅鑼跨字第003350號收件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