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60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淳祐被 告 邱坤洋等詳如附表三所示被 代 位人即受告知人 邱坤泰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被代位人邱坤泰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邱曾松妹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代位人邱坤泰與被告按附表六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坤宗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14年9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邱張文玉、邱泰富、邱泰山、羅征、羅翎、羅馨,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卷附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參,均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裁定准予承受訴訟確定,合先敘明。
二、附表三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原告對被代位人邱坤泰已取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之97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被代位人邱坤泰應清償新臺幣(下同)626,72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調查被代位人邱坤泰財產資料時,始知附表一所示土地,本為被繼承人邱曾松妹(98年8月22日死亡)所有,代位人邱坤泰及被告等人均為邱曾松妹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附表一所示土地依法應由邱坤泰即附表三所示被告共同繼承。被代位人邱坤泰為邱曾松妹之繼承人,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用之償還系爭債務,卻怠於行使,原告為保全債權目的,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參、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原告為被代位人邱坤泰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邱曾松妹於98年8月22日死亡,有遺產如附表一,其繼承人有被代位人邱坤泰及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含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詳如附表三),且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戶籍謄本(除戶)、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手抄本、民事查詢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再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復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二、經查,原告為邱坤泰之債權人且系爭債務尚未受清償。被繼承人邱曾松妹所留遺產詳如附表一所示,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共有人為被代位人邱坤泰及附表三所示被告等人。又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各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被代位人邱坤泰自被繼承人邱曾松妹於98年8月22日死亡後,迄未清償系爭債務,且經本院告知本件訴訟仍未到庭表示意見,顯有怠於行使權利情形。再依現存事證未見附表一所示遺產存在禁止分割情事,是原告主張為保全債權目的代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參照上開法律規定,應屬有據。
三、附表一所示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除可避免倘僅部分繼承人受原物分配,恐有違其他繼承人意願等問題,更有利於各繼承人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及原告將來對邱坤泰行使權利。從而,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繼承人利益,認附表一所示遺產由邱坤泰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告以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應屬適當。
四、綜合上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又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之結果,兩造同蒙其利,若僅由一造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本院認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允當即按應繼分比例。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一:分割標的(卷351頁)編號 標示部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㈠面積:124.44㎡ ㈡使用分區:(空白) ㈢使用地類別:(空白) ㈣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543元/㎡ ㈤地上建物建號:共0棟 ㈥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西山段243-2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卷349頁)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之比例 1 邱坤泰 10分之1 2 邱坤宗之繼承人: 邱張文玉、邱泰富、邱泰山、羅翎、羅馨、羅征 公同共有10分之1 3 邱坤洋 10分之1 4 邱坤球 10分之1 5 邱辰星 10分之1 6 吳嶸琤 30分之1 7 吳嶸琛 30分之1 8 邱登霞 10分之1 9 邱聖芬 10分之1 10 邱聖芳 10分之1 11 邱如玉 10分之1 12 吳嶸琥 30分之1
附表三:被告名冊編號 姓名 住址 卷頁 1 邱坤洋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7樓 135頁 2 邱坤球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4樓 137頁 3 邱辰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號 139頁 4 吳嶸琤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6樓之5 147頁 5 吳嶸琛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6樓之5 149頁 6 邱登霞 住○○市○鎮區○○里0鄰○○路00巷00號 151頁 7 邱聖芬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弄0號 153頁 8 邱聖芳 住○○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9樓 155頁 9 邱如玉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12樓 157頁 10 吳嶸琥 89年8月11日遷出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二樓 145頁 11 邱張文玉 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269頁 12 邱泰富 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269頁 13 邱泰山 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269頁 14 羅翎 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遷出國外) 271頁 15 羅馨 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 同上(遷出國外) 271頁 16 羅征 被繼承人邱坤宗之承受訴訟人 同上(遷出國外) 271頁
附表四:被繼承人邱曾松妹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邱曾松妹 民國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8年8月22日歿 (卷129頁) 配偶 邱乾熙 民國0年0月0日生 民國98年6月25日歿 (卷131頁) 1.長男 邱坤宗(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4年9月18日歿 其繼承系統表詳附表五即邱坤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其應繼分10之1(卷269頁) 2.次男 邱坤洋(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135頁) 3.三男 邱坤球(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卷137頁) 4.四男 邱辰星(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139頁) 5.五男 邱坤泰(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141頁) 6.長女 吳邱登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2年8月14日歿 (卷143頁) 配偶 吳景玉 吳邱登美之長男 吳嶸琥(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繼承) (卷145頁、喪失國籍) 吳邱登美之次男 吳嶸琤(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繼承) (卷147頁) 吳邱登美之三男 吳嶸琛(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149頁) 7.次女 邱登霞(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151頁)(繼承) 8.三女 邱聖芬(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153頁) 9.四女 邱聖芳(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155頁) 10.五女 邱如玉(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157頁)附表五:被繼承人邱坤宗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長男 邱坤宗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4年9月18日歿 (卷269頁) 配偶 邱張文玉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73年8月12日歿 (卷269頁) 1-1.長男 邱泰富(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269頁) 1-2.次男 邱泰山(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269頁) 1-3.長女 邱佳俐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3年11月23日歿 (卷269頁) 1-3-1.邱佳俐之長男 羅翎(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271頁、遷出國外) 1-3-2.邱佳俐之長女 羅馨(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271頁、遷出國外) 1-3-3.邱佳俐之次女 羅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271頁、遷出國外)附表六:
編號 繼承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即應繼分 1 邱坤泰 10分之1 2 邱坤宗之繼承人: 邱張文玉、邱泰富、邱泰山、羅翎、羅馨、羅征 連帶負擔10分之1 3 邱坤洋 10分之1 4 邱坤球 10分之1 5 邱辰星 10分之1 6 吳嶸琤 30分之1 7 吳嶸琛 30分之1 8 邱登霞 10分之1 9 邱聖芬 10分之1 10 邱聖芳 10分之1 11 邱如玉 10分之1 12 吳嶸琥 3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