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611號原 告 吳家誠被 告 錢千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兩造共有附表所示不動產。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復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本件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參、被告之抗辯:原告想以新臺幣225萬元出售給被告,但其認為價格太高,同意以變賣分配價金分割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查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其等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就本件不動產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佐以本件不動產均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故本件原告基於本件不動產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准為本件不動產之分割,於法有據。
二、按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本文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就本件不動產主張變價分割,兩造既然無法協議分割方法,本院自應斟酌附表所示土地之面積為82.07㎡、房屋之面積為
124.20㎡等因素,實不方便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得原物予以使用,且雙方對於補償價格無法協議,是本件不動產既然客觀上顯難單獨利用,不利於各共有人個別使用之經濟效益,亦不符全體共有人之整體利益,況日後任一共有人如欲出售其分得部分,亦因欠缺獨立使用性而不易完成交易,並有損分割不動產之完整性,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再若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則本件不動產就會因產權單純,容易整體規劃使用,明顯可以提升本件不動產的利用價值與經濟效益,且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使本件不動產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各共有人尚得藉由參與競標或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對全體共有人亦屬公允。故本院參酌本件不動產為房屋和坐落之基地、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本件不動產之分割方法採變價分割,以變價後所得價金按附表共有人及權利範圍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兩造共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利用現況及兩造之經濟利益,考量前揭因素,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認本件不動產以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式分割,最能謀得各共有人間就本件不動產之利用便利,而能兼顧兩造當事人之利益,爰諭知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乃具有非訟事件性質,本件不動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而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由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因兩造均因本件不動產之分割互蒙其利,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依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本件分割之不動產(卷41-43頁)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內湖西段) 標示部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即應有部分 1 582地號土地 ㈠面積:82.07㎡ ㈡使用分區:鄉村區 ㈢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㈣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800元/㎡ ㈤地上建物建號:195建號 錢千惠 2分之1 吳家誠 2分之1 2 195建號建物 ㈠主要用途:住家用 ㈡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㈢層數:2層 ㈣樓層面積: 1層:50.85㎡ 2層:62.10㎡ 騎樓:11.25㎡ 合計:124.20㎡ 錢千惠 2分之1 吳家誠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