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613號原 告 梁美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輝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劉壬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負有移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及其上不動產役權、同段196地號土地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而陳劉壬妹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死亡,被告陳月輝為陳劉壬妹之繼承人,應繼承陳劉壬妹移轉上開土地予原告之義務,故聲明被告陳月輝應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然陳劉壬妹之繼承人經本院查詢,除被告陳月輝外,尚有其他繼承人,足認原告以陳劉壬妹之繼承人身分起訴陳月輝一人,當事人不適格。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陳劉壬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手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前述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戶手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據以確認陳劉壬妹之繼承人而追加適格之被告,未按期補正,即以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更正訴之聲明或追加被告,應另行提出書狀(含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