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63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詹昭錠
林益政被上訴人即原 告 張陳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0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編號 被告 占有土地地號(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 土地公告現值 (元/㎡) 占用面積(㎡) 價額 (新臺幣) 1 詹昭錠 282-14地號土地 23,200元 2 46,400元 2 林益政 282-13地號土地 23,200元 1 23,200元 282-12地號土地 23,200元 5 116,000元 合計18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