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簡字第6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汶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鍾國淦
鍾梅鳳
陳建廷
陳怡雯上列上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苗簡字第633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