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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7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746號原 告 陳坤湖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黃冠霖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33人(詳如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51⑴(面積57.34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二、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面積6.27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三、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附表一編號4至24號所示被告(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附表一編號25-33號所示被告(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53⑴(面積

9.01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四、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附表一編號4至24號所示被告(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附表一編號25-33號所示被告(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面積27.77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編號A2(面積152.9平方公尺);及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54⑴(面積6.36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五、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詹蘭英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面積1.22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六、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附表一編號4至24號所示被告(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附表一編號25-33號所示被告(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前五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開設道路,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

七、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第一至五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下為設置及維修電線、水管等使用行為,且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設置、維修等使用之行為。

八、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之聲明「㈠確認原告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下稱水利署)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851(1)、856(1)範圍內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24號被告(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853範圍內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㈢確認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854(1)、854(2)、854(3)範圍內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㈣確認原告就被告詹蘭英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855(1)範圍內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㈤被告國產署、水利署、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前四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開設道路,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及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並應將設置於如附圖所示854(2)土地上編號L1、L2之鐵柵攔全部拆除。㈥被告國產署、水利署、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第一至四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下為設置及維修電線、水管等使用行為,且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設置、維修等使用之行為。㈦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卷第212-213頁),嗣因囑託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測量後,於115年9月1日更正聲明為「㈠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51⑴(面積57.34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㈡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水利署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面積6.27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㈢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即詹潘阿蔡之全體繼承人,下稱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即詹永明之全體繼承人,下稱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53⑴(面積9.01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㈣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面積27.77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編號A2(面積152.9平方公尺);及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854⑴(面積6.36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㈤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就被告詹蘭英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面積1.22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㈥被告國產署、水利署、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前五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開設道路,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㈦被告國產署、水利署、如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第一至五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下為設置及維修電線、水管等使用行為,且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設置、維修等使用之行為。㈧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卷第267-272頁),本院審酌原告之聲明變更,係因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成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為之調整,應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國產署、水利署和被告詹蘭英和被告詹俊文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詹綺芬到庭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所有權人,詳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為袋地,北側及西側均為被告水利署管理之856地號土地環繞、東側及南側為第三人之860、889-1地號土地環繞,距離最近之公路位於系爭土地北側,且必須經堤防上。故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787條第3項準用第779條第4項確認袋地通行權、依民法第786條第1規定,請求設置及維修電線、水管部分,並聲明如115年9月1日之變更聲明(卷二第267-272頁)。

參、到庭被告國產署、水利署和被告詹蘭英和詹俊文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詹綺芬同意原告之訴求,未到庭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通常使用,係指在通常之情形下,一般人車得以進出並聯絡至公路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有關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詳如附表二所示),為袋地,且北側及西側均為被告水利署管理之856地號土地環繞、東側及南側為第三人之860、889-1地號土地環繞,距離最近之公路位於系爭土地北側,須經851地號、856地號、853地號、854地號、855地號等土地方能聯絡產業道路。及附表一編號4至24號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告等情,有系爭土地、851地號、856地號、853地號、854地號、855地號等土地登記謄本、國土測繪圖資航照圖、國土測繪圖資地籍套圖卷、系爭土地地籍圖、系爭土地及上開地號土地、通行道路及公路現場空拍照片、土地照片、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詳如附表四、附表五)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偕同兩造履勘現場囑託大湖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成土地複丈成果圖,有該所115年4月8日大地二字第1150001458號、115年7月29日大地二字第1150003318號函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佐(卷二第85-88頁、193-196頁),且為原告與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經本院核實無誤,堪認系爭土地為袋地明確。

二、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同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就附近周圍地之土地性質、地理狀況,相鄰土地所有人及利用人之利害得失,斟酌判斷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其通行範圍以使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而能否為通常使用,則須斟酌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通常使用,係指在通常之情形下,一般人車得以進出並聯絡至公路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鄰地通行權既為土地所有權之擴張,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自應限於必要之程度,且應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最低之方法為之。經查,本院偕同到庭之被告前往現場勘驗屬實,並有地籍圖謄本、照片在卷可證(見卷二第57-82頁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堪認原告所聲明之方案供作本件通行權區域,顯對於被告影響甚微。故應認已屬對鄰地損害最小之範圍,同時能兼顧袋地之通常使用需求。則本院綜合審酌上開各情後,認本件通行權應採取如原告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五項作為通行方案。

三、按侵害防止請求權,應係指侵害雖未發生,就既存之危險現狀判斷,權利有被侵害之可能,而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謂之。此須就具體事實,依一般社會觀念決之,如客觀上有不法實施侵害之準備等情,自可請求防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參照)。經查,原告確有通行如聲明第1項至第5項所示土地之必要,已敘明於前。又,因而請求被告國產署、水利署、附表一編號4至24號所示被告、附表一編號25-33號所示被告、被告詹蘭英應容認原告在前五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開設道路,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及容認原告在第一至五項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下為設置及維修電線、水管等使用行為,且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設置、維修等使用之行為,亦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第六項至第七項。

四、綜上所述,則原告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請求開設道路,並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規定,請求設置及維修電線、水管,暨請求確認對前述土地之通行權存在,均屬有據,准如主文所示第一項至第七項。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末按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欲通行被告土地,被告為防衛其財產權而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所為訴訟行為應在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之範圍內,若令提供土地讓原告通行之被告,再行負擔訴訟費用,恐非事理之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八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一:被告名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33人)編號4至24號為詹潘阿蔡之繼承人編號25-33號為詹永明之繼承人編號 被告 住址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許禎彬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住同上 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粘克銘 住同上 住同上 3 詹蘭英 訴訟代理人詹綺芬 住苗栗縣○○鎮○○里○○路00號 4 詹益森 住苗栗縣○○鎮○○里○○路0○0號 5 詹益滿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6 劉詹秋香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號 7 詹大鋒即詹湧金 住○○市○○區○○里○○路000號 8 詹璦寧 住○○市○○區○○里○○街000號14樓之3 9 詹淑存 住○○市○○區○○里○○街000巷0弄0號2樓 10 詹財銀 住○○市○○區○○里○○路000號7樓 11 詹淑雲 住○○市○○區○○里○○街000巷0號3樓 12 劉興竹 住○○市○○區○○里○○街00巷00號 13 劉慈懿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14 劉邦紘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15 劉永仁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巷000弄0號 16 詹豐碩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17 詹馥綺 住○○市○○區○○里0鄰○○街0巷00號3樓 18 詹雅淳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6樓 19 林金煌 住○○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 20 林金明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21 林月美 住○○市○○區○○里○○○路0號9樓 22 劉文忠 住金門縣○○鎮○○里○○街00號 23 劉文華 住苗栗縣○○鎮○○里○○街00號13樓之5 24 劉文明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4樓之8 25 詹俊文 訴訟代理人詹綺芬 住苗栗縣○○鎮○○里○○路00號 26 鍾詹春蘭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7 孫詹春米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號 28 詹秋香 住○○市○○區○○里○○路00巷00號3樓 29 詹玉嬌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10樓之2 30 詹丹鳳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31 詹淳惠 住臺東縣○○鎮○○里0鄰○○0號 32 詹明峰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33 詹萱郁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6樓之2附表二:原告所有之土地明細 卷第83、231頁編號 土地 標示部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1,504.30㎡ 使用分區:河川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重測前:上新段886地號附表三:原告主張對被告等所有或管理具通行權之土地明細 卷第233-241頁編號 土地 (苗栗縣卓蘭鎮水廠段) 標示部 所有權部 1 851地號 面積:243.03㎡ 使用分區:河川區 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重測前:上新段882地號 所有權人: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權利範圍:1分之1 2 856地號 面積:122.58㎡ 使用分區:河川區 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重測前:上新段885地號 所有權人:中華民國 管理者: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權利範圍:1分之1 3 853地號 面積:1,105.91㎡ 使用分區:河川區 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重測前:上新段881地號 所有權人:詹潘阿蔡 權利範圍:2分之1 所有權人:詹永明 權利範圍:2分之1 4 854地號 面積:1,779.03㎡ 使用分區:河川區 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重測前:上新段883地號 所有權人:詹潘阿蔡 權利範圍:2分之1 所有權人:詹永明 權利範圍:2分之1 5 855地號 面積:1,846.81㎡ 使用分區:河川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地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重測前:上新段895地號 所有權人:詹蘭英 權利範圍:1分之1附表四:詹潘阿蔡之繼承系統表即附表一編號4-24號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第三代繼承人 第四代繼承人 詹潘阿蔡 民前0年0月0日生 民國72年10月23日歿 (卷P.95、113) 配偶 詹黃阿妹 民前0年0月0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卷P.117、) 長男 詹益宗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卷P.119、) 配偶 詹張阿嬌 民國年月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卷P.117、) 長男 詹大鋒(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43) 長女 詹璦寧 (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45) 次女 詹銀春 民國年月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配偶 劉嘉忠 民國年月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長男 劉興泰 民國年月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長男 劉永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57) 次男 劉邦紘(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55) 長女 劉慈懿 (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55) 次男 劉興竹 (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P.153) 三女 詹淑存(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P.147) 四女 詹財銀(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P.149) 五女 詹淑雲(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P.151) 次男 詹仁墩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9年5月5日歿 (卷P.131) 三男 詹益茂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19年8月8日歿 (卷P.131) 四男 詹益鈜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卷P.119、125) 五男 詹益森(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P.127、137) 六男 詹益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30年12月15日歿 (卷P.121) 七男 詹益旭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卷P.127) 長男 詹豐碩(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59) 長女 詹馥綺(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61) 次女 詹雅淳(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63) 八男 詹益滿(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23、139) 長女 林詹玉珠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22年6月9日出養) (35年9月17日復籍) (卷P.119、129) 配偶 林坤炎 民國年月日生 長男 林金煌(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P.165) 次男 林見而 (卷P.) 三男 林金明(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P.167) 長女 林月美(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69) 次女 劉詹阿圓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卷P.119) 配偶 劉增福 民國年月日生 民國年月日歿 長男 劉文忠(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71) 次男 劉文華(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P.173) 三男 劉文明(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75) 三女 詹氏阿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23年12月18日出養) (卷P.119) 四女 劉詹秋香(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27、141)附表五:詹永明之繼承系統表即附表一編號25-33號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詹永明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64年10月27日歿 (卷P.97、115) 配偶 詹昌妹 民國0年0月0日生 民國69年2月9日歿 (卷P.121、113) 長男 詹俊文(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P.121、177) 男 詹國慶 民國年月日生 (卷P.) 長男 詹明峰(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91) 長女 詹萱郁(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卷P.193) 長女 鍾詹春蘭(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29、179) 二女 孫詹春米(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23、181) 三女 詹秋香(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卷P.183) 四女 詹玉嬌(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85) 五女 詹丹鳳(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87) 六女 詹淳惠(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卷P.189)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