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7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720號原 告 鄭賀謙訴訟代理人 葉芷宜被 告 江秀珍

李聲芬李聲蘭黃淑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僅52.3坪,為原告與被告江秀珍、李聲芬、李聲蘭共4人分別共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為一層建築僅有一出入門戶,為兩造共5人分別共有,且部分建物因使用鄰地未予登記(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972號拍賣公告附表所記載之暫編建號1170號建物)。系爭不動產顯難以進行原物分割,宜變價後將價金依共有比例分配。又,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之聲明或陳述:㈠黃淑媛曾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

㈡江秀珍、李聲芬、李聲蘭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主張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卷第53至59頁),另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972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對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核無不當,應予准許。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使用情形及各共有人分割後所得之利用價值、經濟效益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參照)。經查,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面積172平方公尺,為原告與被告江秀珍、李聲芬、李聲蘭共4人分別共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為一層建築(參卷第27頁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為兩造共5人分別共有且部分建物因使用鄰地未予登記(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972號拍賣公告附表所記載之暫編建號1170號建物)。若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取得系爭不動產建物之一部分,顯無法提供共有人完整生活機能,不利發揮系爭不動產之經濟價值,系爭不動產以原物分配方法分割,顯有困難。反之,若將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各共有人如有意願皆可應買,可使其發揮最大經濟效用,且透過變價之良性公平競買程序,各共有人可能分配之金額增加,實更為有利。被告黃淑媛亦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其餘被告則未陳明其他分割方案。本院審酌上情,考量系爭不動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將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應屬妥適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本院考量系爭不動產之經濟效用、使用情形、共有人之意願及利益均衡等情,爰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本院酌量本件情狀,認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方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一:系爭不動產明細編號 項目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全部 2 建物 苗栗縣○○鎮○○○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鎮○○○00○0號)(含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972號拍賣公告附表所記載之暫編建號1170號建物) 全部

附表二: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編號 共有人 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應有部分 附表一編號2之建物應有部分 1 鄭賀謙 1/4 1/5 2 江秀珍 1/4 1/5 3 李聲芬 1/4 1/5 4 李聲蘭 1/4 1/5 5 黃淑媛 0 1/5附表三: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編號 姓名 負擔比例 1 鄭賀謙 9/40 2 江秀珍 9/40 3 李聲芬 9/40 4 李聲蘭 9/40 5 黃淑媛 4/40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