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036號聲 請 人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喬閔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