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43號(調9)聲 請 人 陳銘聰相 對 人 連素珍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43號返還和解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勲書 記 官 金秋伶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銘聰相 對 人 連素珍調解委員 劉宗修委員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元,並經當庭給付,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簽名:陳銘聰)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銘聰相 對 人 連素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金秋伶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