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消債調字第14號(調2)聲請人即債 陳俞足務人 住○○市○○區○○街00號14樓
居苗栗縣○○市○○路0000號A307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 理 人 楊育仁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住同上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住同上複代理人 蔡興諺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4號號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書 記 官 郭娜羽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債 務 人 陳俞足代 理 人 楊育仁律師 到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蔡興諺 到調解委員 劉增坤 到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
一、債務人願依如附件所示之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還款分配表所示還款期數、繳款日、利率及每月清償金額按期還款予各債權人。給付方式:由債務人將每月月付金匯款予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其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統一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二、債務人願遵循附件所示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所示條款履行上開還款方案。
三、債務人於履行上開還款方案完畢後,債權人其餘債權均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債 務 人代 理 人 楊育仁律師債 權 人代 理 人 蔡興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娜羽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