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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司消債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6號聲 請 人 戴禮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