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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原簡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原簡字第25號原 告 葉靈芝

送達代收人 鍾幸家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張薰雅律師被 告 楊蒼宏

楊蒼林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楊英豪楊憶婷楊 欣楊豐瑜楊潮蓓高美麗楊婉如

楊乃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乃馨應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八所示財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楊乃馨、楊蒼宏、楊英豪、楊憶婷、楊欣、楊蒼林、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就被繼承人楊德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依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三之B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楊乃馨、楊蒼宏、楊英豪、楊憶婷、楊欣、楊蒼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就被繼承人楊田賴妹所遺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依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三之D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楊乃馨、楊蒼宏、楊英豪、楊憶婷、楊欣、楊蒼林、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按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三之E欄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日以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本院卷㈠第17至23頁;下稱起訴狀)列被繼承人楊德章(已於89年7月8日死亡)之繼承人楊蒼宏、楊蒼林、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楊田賴妹(已於106年1月21日死亡)、代位繼承人楊英豪、楊憶婷、楊欣、再轉繼承人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為被告,代位楊乃馨訴請裁判分割楊德章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財產。原告又於114年1月15日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本院卷㈠第421至427頁;下稱追加一狀)、民事撤回起訴狀(本院卷㈠第487頁)追加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財產為楊德章遺產範圍;與撤回對楊田賴妹之訴訟,並增列楊田賴妹之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範圍,而起訴狀繕本、追加一狀繕本已於114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楊蒼宏;於114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於114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楊憶婷、楊欣;至遲於114年12月6日24時許對楊豐瑜、楊潮蓓生合法送達效力;最晚於114年12月7日24時許對楊蒼林、楊英豪、高美麗、楊婉如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2張(附於回證卷)附卷可稽。原告再於115年1月6日以民事追加被告與更正訴之聲明狀(本院卷㈡第139至151頁;下稱追加二狀)追加楊乃馨為被告,並特定楊田賴妹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以及於115年3月10日當庭特定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因原告前揭訴之變更、追加行為或在起訴狀繕本送達之前,或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為合法。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楊乃馨、楊蒼宏、楊英豪、楊憶婷、楊欣、楊蒼林、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就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經本院合法通知,此有相關送達證書(附於回證卷)、本院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本院卷㈡第183至185頁)附卷可證,其等卻未遵期到場,且依卷內事證,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楊乃馨前因侵權行為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苗原簡字第3號(下稱前案)判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務),且前案已於113年5月4日確定。楊德章、楊田賴妹分別為楊乃馨之祖父、祖母,楊德章於89年7月8日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下稱楊德章遺產),由其配偶楊田賴妹、長子楊蒼宏、叁子楊蒼林、次女楊蘭英、叁女楊蘭美、肆女楊美君、肆男即訴外人楊川平(乃高美麗之配偶、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之父;已於94年2月1日死亡)繼承及次子即訴外人楊蒼海(已於87年4月7日死亡)之子女楊英豪、楊憶婷、楊乃馨、楊欣代位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之A欄所示,楊川平於94年2月1日死亡後,由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再轉繼承;以及楊田賴妹於106年1月21日死亡後遺有附表二所示財產(下稱楊田賴妹遺產),由楊蒼宏、楊蒼林、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繼承及楊英豪、楊憶婷、楊乃馨、楊欣、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代位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之C欄所示,且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又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不存在禁止分割情事。楊乃馨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請求分割並用之償還系爭債務,卻怠於行使,伊為保全債權目的,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之辯解:㈠楊蒼宏、楊蒼林、楊婉如皆辯稱: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

產分如附表一、二所示。對於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沒有意見等語,但未為任何聲明。

㈡楊乃馨、楊英豪、楊憶婷、楊欣、高美麗、楊豐瑜、楊潮蓓

、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均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法律說明:

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再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復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清楚。其次,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人之利益輕重、共有物之性質及其使用狀況等,公平裁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再者,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及第八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⒉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明確規定。其次,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倘遺產為不動產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因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各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債權人應先行或同時請求債務人就該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因其他共同繼承人對債權人並無辦理繼承登記之義務,而債務人得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且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項所示法理,債務人負有以自己費用辦理繼承登記,以實現債權人債權之義務),始得代位債務人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人分割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論足供參考)。

㈡依卷附楊德章之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㈠第449至451頁)、戶籍

謄本(除戶部分)(本院卷㈠第643頁)、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㈠第435至447頁)、本院114年12月29日民事查詢單及附件(本院卷㈡第117至123頁)、楊田賴妹之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謄本卷第163頁)、楊德章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謄本卷第167、168頁)、楊蒼海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謄本卷第171、172頁)、楊川平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謄本卷第181、182頁)、楊田賴妹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謄本卷第165、166頁)、被繼承人楊德章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案號Z0000000000000號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影本(本院卷㈠第401至403頁)、所有人楊田賴妹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㈡第67、68頁)、附表一編號19及20所示建物之苗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卷㈠第497、505頁)、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財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謄本卷第3至86頁)、附表一編號18所示財產之收件日期90年7月12日大地資字第2882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及附件(本院卷㈠第535至561頁)之記載,楊德章、楊田賴妹死亡後分別留有附表一、二所示財產,且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財產已經辦理繼承登記,而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現繼承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之人、各人之應繼分比例,乃如附表三編號1至13之繼承人姓名欄、A欄、C欄所示。

㈢原告為楊乃馨之債權人且系爭債務尚未受清償,有前案判決

書(本院卷㈠第33至37頁)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卷㈠第39頁)各1份在卷可按。又楊乃馨於112年、113年間均無所得,名下除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外,僅有103年出廠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有楊乃馨之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份(附於限閱資料)附卷可證。再依現存事證未見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存在禁止分割情事,是楊乃馨顯有怠於行使權利情形,原告主張為保全債權目的代位請求裁判分割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同時請求楊乃馨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財產辦理繼承登記,揆諸上揭法律說明,應屬有據。另依卷附苗栗縣○○鄉○○000○0○0○○鄉○○○000000000號函(本院卷㈡第179、180頁)所示,楊乃馨於辦理附表二編號18所示財產之繼承登記時,應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交換、內容變更登記、更名登記(如自然人、法人、管理機關、管理人、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以檢附判決書及申請相關文件送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方式辦理,附此敘明。㈣分割方法:

楊德章遺產按附表三之A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但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再轉繼承部分,因楊川平遺產尚未分割,僅能維持公同共有),楊蒼宏、楊英豪、楊憶婷、楊乃馨、楊欣、楊蒼林、高美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各自受分配權利範圍如附表三編號1至13之B欄所示;與楊田賴妹遺產按附表三之C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楊蒼宏、楊英豪、楊憶婷、楊乃馨、楊欣、楊蒼林、楊豐瑜、楊婉如、楊潮蓓、楊蘭英、楊蘭美、楊美君各自受分配權利範圍如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之D欄所示,除可避免不動產零碎細分、倘僅部分繼承人受原物分配,恐有違其他繼承人意願等問題,更有利於各繼承人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及原告將來對楊乃馨行使權利。從而,本院審酌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之性質、全體繼承人利益各節,認以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方式為分割,應屬適當,且前揭分割方式業經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以115年1月5日大地一字第1150000128號函(本院卷㈡第153、154頁)確認無違背法令而不能辦理登記情事。

㈣綜合上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1164條規

定代位請求分割楊德章遺產、楊田賴妹遺產及楊乃馨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財產辦理繼承登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一:楊德章遺產編號 財產名稱 1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2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0,0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3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2,9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4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5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9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6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7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5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8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9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0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1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2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3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4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7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5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16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 17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5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18 設定在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地上權(收件日期為民國90年7月12日〈原告誤植為105年〉、收件字號為大地資字第28820號〈原告誤植為大地資字第033960號〉、存續期間為90年6月13日至95年6月13日、設定權利範圍為一分之一) 19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面積117.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分割標的為事實上處分權) 20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面積107.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分割標的為事實上處分權)附表二:楊田賴妹遺產編號 財產名稱 1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2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0,0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3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2,9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4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5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9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6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7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5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8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9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0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1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2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3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4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7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5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16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十六分之一) 17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5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18 設定在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地上權(收件日期為民國105年、收件字號為大地資字第033960號、存續期間為90年6月13日至95年6月13日、設定權利範圍為一分之一;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19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面積117.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將事實上處分權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 20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面積107.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公同共有)(繼承自楊德章,如將事實上處分權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所能取得權利範圍為八分之一)附表三:

編號 繼承人姓名 就楊德章遺產之應繼分比例(A欄) 附表一所示財產按A欄所載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時,所得受分配權利範圍(B欄) 就楊田賴妹遺產之應繼分比例(C欄) 附表二所示財產按C欄所載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時,所得受分配權利範圍(D欄) 訴訟費用應分擔比例(E欄) 1 楊蒼宏 八分之一 八分之一 七分之一 五十六分之一 七分之一 2 楊英豪 三十二分之一(代位繼承) 三十二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代位繼承) 二百二十四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 3 楊憶婷 三十二分之一(代位繼承) 三十二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代位繼承) 二百二十四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 4 楊乃馨 三十二分之一(代位繼承) 三十二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代位繼承) 二百二十四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 5 楊 欣 三十二分之一(代位繼承) 三十二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代位繼承) 二百二十四分之一 二十八分之一 6 楊蒼林 八分之一 八分之一 七分之一 五十六分之一 七分之一 7 高美麗 八分之一(自楊川平處再轉繼承,公同共有) 八分之一(公同共有;因楊川平遺產尚未分割,無法消滅此部分之公同共有關係) 無(非繼承人) 無 三十二分之一 8 楊豐瑜 二十一分之一(代位繼承) 一百六十八分之一 六百七十二分之二十五 9 楊婉如 二十一分之一(代位繼承) 一百六十八分之一 六百七十二分之二十五 10 楊潮蓓 二十一分之一(代位繼承) 一百六十八分之一 六百七十二分之二十五 11 楊蘭英 八分之一 八分之一 七分之一 五十六分之一 七分之一 12 楊蘭美 八分之一 八分之一 七分之一 五十六分之一 七分之一 13 楊美君 八分之一 八分之一 七分之一 五十六分之一 七分之一 14 楊田賴妹 八分之一 八分之一,並已由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所示之人再轉繼承 X X X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