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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小字第409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被 告 洪慧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