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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41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徐至言

鄭正福被 告 張心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13元,及其中新臺幣19,674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額度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自114年1月15日積欠本金19,674元、違約金1,119元、113年8月27日起至114年1月17日利息220元,合計21,013元,有其提出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身分證影印本、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