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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5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苗小字第582號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被 告 郭慶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2元,及其中新臺幣17,550元,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