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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小字第5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映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