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苗小字第598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被 告 藍婉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430元,及其中46,094元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