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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被 告 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于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