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苗小字第68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洪心怡被 告 湯易友地政士即巫明璋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巫明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1 新臺幣(下同)7萬3136元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 2 540元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