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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6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694號原 告 魏志中被 告 陳韋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因被詐欺集團欺騙,而於民國112年11月2日12時48分許匯款新臺幣50,000元至被告所有並提供予訴外人「王添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本案郵局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匯入之40,000元未及提領。陳韋評亦因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判決所載證據為憑,堪信為真實。原告起訴請求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准其所匯4萬元,駁回其餘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5-12-09